为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维护被征地单位、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200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市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统一征地,建立征地与储备结合制度
(一)严格按法定程序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府统一征地制度。实行征收、征用各类土地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制定的政策, 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征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二)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土地储备和供应的统一化、规范化。征地规模要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制定区片用途综合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科学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制定区片用途综合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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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性用地 │ 经营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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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 3.5-4.0万元/亩 │ 4.0-5.0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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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 2.5-2.7万元/亩 │ 3.0-3.5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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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 1.8-2.0万元亩 │ 2.8-3.2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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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一级用地范围:东邻迎宾路,南邻小南河,西邻环城西 │
│路、西津河,北邻皖赣铁路。 │
│二级用地范围:东、南邻西津河,西邻宁港公路,北邻皖 │
│赣铁路。 │
│三级用地范围:东、南邻东津河,西邻皖赣铁路,北邻东 │
│津河和西津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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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完善集体留用地制度,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为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岗位和收入来源,对符合留地条件的,依据城市规划按被征地或可征地面积的5%比例确定留用经济发展用地,并分别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工业、商业、综合等用途,属被征地单位自建自用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后,按协议方式出让给被征地单位, 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0%收取。留用经济发展用地土地出让金减收优惠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二)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居住用途的及第一款中的工业、商业、综合等用途,但不属于被征地单位自建自用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出让变现收益扣除有关税费后的90%直接返还被征地单位,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三)对被征地单位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村办企业用地,可作为留用经济发展用地;对手续不全的村办企业用地,经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作为留用经济发展用地。
四、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监管力度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依照规定按时发放,全额到位,不得拖欠。土地补偿费和留地处置收益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不得挪作他用。各项补偿收入费用的总额、分配使用以及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等都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所有征地费用和土地收益由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以年度为单位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年度审计。每年年底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国土、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各行政村征地费用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征地费用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
征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建委、农委、监察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搞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以上意见自行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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