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出让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标准
被房地产商视为“土地大限”的“8·31”虽然已过去一个多月,但是人们对处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历史遗留问题的关注依旧未减。尽管今年3月18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已明确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定义、解决方法和处理时限,但目前仍一些人认为,只要有关部门出具过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 见甚至受理了相关申请,都应该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协议出让,并有人提出,今年8月31日作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最后期限给出的时间太短,应在政策上有所松动,否则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为此,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小苏在近日明确表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历史遗留问题须明确三个问题: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有严格的条件,不能随便搭车和扩大范围。各市县确定历史遗留问题截至时间不得超过2002年7月1日,在截至日期前,市、县政府已经进行前置审批,或者市、县政府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的经营性用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2002年7月1日以后出现的问题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历史遗留问题在国土资发〔2004〕71号文件中已有明确的处理时限要求。即“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小苏说,选择2004年8月31日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时限,主要是考虑开发商取得的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均不超过两年,如果从国务院15号文件下发到2004年8月31日计算,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限为3年4个月,如果从国土资源部11号令正式实施算起,也已达两年两个月,均超过了各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一些媒体报道认为,从2004年9月1日开始所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小苏指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的要求,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时间应从2001年5月开始,此次2004年9月1号的时限只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最后时间;三是按照以上规定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项目,只是表明在行政审批上不再作为问题处理,但是并不代表其中有钱权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免于追究。只要发现存在钱权交易,严重侵犯国家和农民利益的,都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小苏表示,目前各地的历史遗留问题都已经基本按要求处理完毕,在下一步执法监察中,将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作为重点,严格对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核,对擅自扩大范围、违规协议出让的项目必须严肃处理,及时纠正。(15B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