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再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申请核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安徽劳动保障网 最后更新:2004-10-13 16:59:47 作者: 浏览:1767次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财社[2004]328号文涉及的再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申请核拨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县确定的再就业技能培训示范点申请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交由本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后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抽查确认后按核准的补助数额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再就业培训机构帐户。
学制教育补助资金核拨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二、再就业技能培训示范点向本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补助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本年度再就业技能培训计划;
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失业证复印件;
3、《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4、《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附件1);
5、《再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
6、培训后再就业的须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7、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技工学校申请学制教育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资料:
1、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失业证复印件;
2、《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
3、技工学校毕业证复印件;
4、《下岗失业人员学制教育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3)。
四、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向省劳动保障厅上报下列资料:
1、《再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申报表》或《下岗失业人员学制教育补助资金申报表》;
2、《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
上述“申报表”和“学员名册”按表样内容,以EXCEL格式同时发至省劳动保障厅pxc@ahldt.gov.cn和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电子信箱备案。
五、再就业培训补助资金按季申报。本季度头一个月的20日前将上季度的有关资料报省,以此类推。逾期列入下个季度办理。
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财社[2004]32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4]162号文,已报省审核的上半年再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近期将由省财政厅按核准的数额拨付培训机构。今年第三季度再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按调整后的办法申报核拨。第三季度的资料和第四季度培训计划人数(须经本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务必请各市、县于10月20日前报省。
六、市、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再就业培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严格补助资金的审核,审核人及分管领导要签字负责。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抽查。首次发现虚假的,不予拨付当期补助资金;再次发现虚假的,取消其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培训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应在培训机构留存一年时间,以备检查。
七、除示范点之外的其他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实施的再就业培训,其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已预拨至各市、县财政,请其他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财社[2003]457号文件规定向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助。
八、为拨付资金需要,请市、县尽快提供再就业培训示范点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及帐号情况。填写《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备案表》(附表4),经开户银行、本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盖章确认后于10月1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
九、再就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有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再就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
2、《再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申报表》;
3、《下岗失业人员学制教育补助资金申报表》;
4、《再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备案表》。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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