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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交付的买卖因违约被判解除合同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最后更新:2004-10-12 08:40:18 作者: 浏览:2161次
2004年4月,某会议中心在北京南郊落成。中心的王经理经朋友介绍,与某酒店用品公司签订了购买床上用品合同。合同约定,中心向酒店用品公司购买200套床上用品,酒店用品公司从5月1日起每10天送一次货到中心,分4批送完。同时,由于会议中心将于6月12日承办某协会举行的研讨会,所以,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全部货物最迟在6月10日前送到。另外,双方还对货物的价款、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不久,会议中心向酒店用品公司支付了5万元预付金。合同签订后,酒店用品公司没有如期将前两批货物送至会议中心,到5月28日经王经理多次电话催促,才将50套床上用品送到,但尺寸、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王经理拒收。6月15日,酒店用品公司又送来150套被褥,也被王经理拒之门外。后酒店用品公司以会议中心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会议中心支付货款和违约金。
  原告诉称:我公司与会议中心签订了购买床上用品的合同。虽然我公司先送的50套床上用品尺寸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会议中心在没有收到全部货物时,无权拒收后三批货物。至今,我公司已将全部货物送至会议中心,对方拒收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责任。
  被告辩称:我中心与酒店用品公司的合同中明确要求,床上用品要于6月10前送到,酒店用品公司不仅迟延送货,且货物的质量还不符合要求。第一次送货距某协会研讨会的召开只有十几天,为了不延误研讨会的召开,避免造成我中心利益和声誉上的损失,我中心只能从别处另行购买200套床上用品应急。酒店用品公司在6月15日送到的货物对我中心已无意义。所以,我中心反诉要求与酒店用品公司解除合同,酒店用品公司退还预付金5万元。
  大兴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驳回酒店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酒店用品公司将5万元预付金退还会议中心。
  法官说法:
  分批交付的买卖在当前经济往来中比较多见。买受人既可以一次性支付全部标的物的价款,也可以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价款。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可见,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时,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力。本案中,酒店用品公司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其延迟送货且货物不合格都将导致会议中心不能正常运营,给会议中心造成损失。会议中心有权就第一批货物行使解除权,后三批货物与第一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所以,会议中心有权对后三批货物行使解除权,最终解除与酒店用品公司的买卖合同。
  解除合同是结束双方的合同关系。这时,违约方即使想弥补过失,重新履行合同也不可能。因此,解除合同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方式,不能随意行使。其前提是对方根本违约,而根本违约的关键是看一批货物的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是否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合同目的是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所期待得到的东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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