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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新条例2005年起实施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最后更新:2004-09-28 17:07:29 作者: 浏览:1346次

  据新华社报道,2005年起,我国即将全面实施进出口货物“护照”新制度。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16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产地证”被称为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和“护照”。货物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和决定限制与否。

  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务院1992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1986年12月发布的《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条例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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