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程度上将储蓄资金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有利于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
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召集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人,讨论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央行称,这个问题研究已久,有些银行早就提出了正式或非正式的申请,监管部门也表示了积极的态度,国务院也原则同意这一发展方向。会议还讨论了组建模式的几种选择、风险隔离、托管、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以及监管分工等问题,为下一步推动基金业务的发展打下了一定基础。
央行说,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近期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都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且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几年来通过开办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在人员培训、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按照现有的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定,通过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协调,可以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与商业银行的银行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做到风险隔离。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可发起各种专门类型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和各类债券型基金以及股权投资基金。这几种类型的基金可以适度交叉,但当前阶段主要应侧重于债券型基金。通过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投资次级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MBS或ABS)以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吸引个人投资者购买,在一定程度上将集中于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有效地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同时,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更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与会的商业银行普遍认为,支持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有利于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保持金融整体稳定,优化资源配置。
分析人士表示,银行在销售网络方面的优势,对基金公司形成了非常现实的威胁。而一位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人士则表示,与银行相比,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还是具有专业的优势。从国外看,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并没有因为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而消失。但是,相信银行的介入,一定会加速基金公司的淘汰。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9月16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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