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食品广告宣传有规定
来源:安徽日报 最后更新:2004-09-16 16:53:08 作者: 浏览:1168次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食品类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省委宣传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药品、食品类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对我省食品、药品广告发布作了进一步规定。
《通知》规定:
一、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内容是法定内容,发布广告时不得更改。如果广告主为了提高广告有效率,使消费者熟悉药品的用途,掌握其特征,方便购买,可增加“药品说明书”内容和“外包装盒样式”,药品广告标题只准是该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的注册商标不能单独使用),不允许发布与产品名称不相符的语名或口号,误导消费者。随意改变广告发布内容,视为篡改或伪造广告内容。
二、处方药只能在国家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禁止在大众媒体刊播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三、保健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新资源食品、进口食品发布广告时,应同药品广告式样一致,包括产品名称、外包装图案、产品说明书和简介。广告标题必须是产品的名称。产品的外包装图案、产品说明书内容一定要是主管部门批准的原样,严禁篡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简介内容要和国务院食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相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内容必须和省、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相同;进口食品简介内容一定要根据进关检验报告中确定的内容为准。上述四种食品发布广告时,其内容均不得无根据地创意和发布。介绍保健食品性能时,只能介绍产品的保健功能,不得宣传疗效。特殊营养食品、新资源食品、进口食品只能阐明使用须知,不得宣传保健功能,更不能宣传疗效。四、药品、食品广告发布时,要把食品、药品审查部门审批或备案文号同时发布,并在发布的广告文号旁注明该产品的性质(如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进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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