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讯 近日,宁国市法院在审理原告胡之明与被告王品超借贷纠纷一案时,对胡之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同一案件事实重复主张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当庭予以训诫,并驳回胡之明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胡之明系个体建筑工程承包商,20O1年,胡将其承包的青方公路建设工程的一段路基石方爆破工程分包给王品超。施工过程中,王多次向胡借取或领取款项用于购买施工材料或支付工程款。2002年2月7日,王向胡借支工程款5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同年5月8日,胡之明称2月7日的借据遗失,要求王重新出具一张,王应胡的要求重新出具了借条,并注明如找到上述2月7日领工程款借条,则此条无效。后胡王二人因工程款产生分歧,王品超一纸诉状将胡之明告上法庭,案经一审、二审,判决现已生效。一、二审过程中,胡已将王在5月8日出具的借条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已付工程款的情况。2004年4月,胡之明起诉法院,要求王品超偿还其在2月7日所出具的借条上确定的债务。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细致阅卷,认真审核证据,很快查明了事实真相。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品超于2002年2月7日向原告胡之明借支5000元工程款的借据效力已被5月8日重新出具的借据所替代。而5月8日的借据,胡之明已经向法院主张过自己的权利,所以2月7日的借据已归于无效。胡之明就同一案件事实重复主张权利的行为,是一种恶意诉讼,法官当庭对胡予以训诫并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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