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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当警惕伪“专利侵权”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最后更新:2004-09-02 14:04:10 作者:高露 方烨 浏览:2190次
    凭借过时的专利技术就想获得巨额索赔;靠着已被公开的原理就希望挤垮我国的一个行业,来自芬兰的奥托昆普公司妄图对我国8家主要铜加工企业毫不留情,赶尽杀绝。但是,我国铜加工企业和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一道,经过精心准备,据理应诉,这一纠纷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中方胜诉,初战告捷。

  从去年下半年起,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有色加工协会)陆续接到会员单位反映,芬兰奥托昆普公司在中国向河南、江苏、湖南、浙江、上海、广东等省(市、区)知识产权局申诉:河南金龙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兴荣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八达铜业有限公司、湖南华菱光远铜管有限公司、上海中鑫铜管工业有限公司、顺德北窑精艺金属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以下简称中方铜加工企业)专利侵权。芬兰公司声称以上企业侵犯了其专利号为ZL8101739.6的发明专利,要求巨额赔偿,而且不得继续采用该专利技术制造相应设备和生产铜合金管材。

  “当时我们分析,它告我们不过就两个目的”,有色加工协会技术服务部主任王碧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是想要笔钱,二是想限制我国铜加工企业的发展。”据了解,芬兰的奥托昆普公司是世界著名的有色冶金公司,是世界上第二大生产铜管、铜片、铜条、铜线、铜型材、超导体、铸件等精铜和铜合金产品的生产商。它在中国,“不仅靠转让专利技术,而且还从限制实施其专利设备中获取重大利益。”

  而在它所告的8家企业中,河南金龙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个引进芬兰奥托昆普公司设备的公司。金龙公司在引进其设备后作了大量的技术开发和改进,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在该公司已经成为我国乃至亚洲最大的制冷铜管生产企业,在全球排第三位,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而另一家企业江苏兴荣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制造铜管生产用轧机的专业设备制造商,其设备替代了进口,并出口国外,已经成为铜管生产设备的最大供应商,国内多家厂商使用其设备。据悉,我国现在制冷空调业用铜管产量已经占到全球产量的近1/3,达到30多万吨,并且其占有率呈上升趋势。其中,应用PSW轧机生产工艺生产的铜管量占国内铜管产量的80%。我国制冷用铜管质量已经可以与欧美、日本铜管媲美,出口到世界各地,也使我国成为精密铜管的净出口国,而这也是我国铜加工材料中唯一一个实现净出口的产品。

  中方铜加工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保证国内铜加工行业的正常发展,由有色加工协会组织起来,深入调查,收集证据,统一行动,一致应诉。有色加工协会于2003年9月向国家专利局提交正式文件,请求宣告芬兰奥托昆普公司ZL8101739.6专利为无效专利。

  据有色加工协会介绍,当时他们一共提出了四点理由。首先,芬兰奥托昆普公司提出的专利应属科学发现范畴,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对象,而且,该专利技术中的PSW轧机最早在70年代就已经在德国被应用于轧制钢材和钢管。在中国,PSW轧机是本领域公知的一种常用轧机。其次,该原理早被各国刊物予以公开。再次,经检索发现,该专利已经在1999年4月被德国联邦法院宣告无效。最后,有色加工协会表示,芬兰奥托昆普公司的真实意图是排挤中方铜管企业,试图自己垄断相关市场。

  与此同时,中方铜加工企业在应诉书中还严肃指出,如果一个不应授予专利的技术方案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了专利,并且被专利权人作为限制其他人的工具,这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将是毁灭性的。同样,也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本意。

  今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芬兰奥托昆普公司ZL8101739.6专利为无效专利,并下达了第5868号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布由芬兰奥托昆普公司提出专利侵权案败诉,中方铜加工企业胜诉。

  但是,记者又于近日了解到,由于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芬兰奥托昆普公司已于今年5月份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裁决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已正式立案进行审理。对于这次诉讼,该公司北京代表处人士表示“无可奉告”。而河南金龙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处的赵律师虽然表示因为牵涉双方合同问题,不能作具体介绍,但从金龙公司掌握的情况看,芬兰公司诉讼获胜的可能性不大,毕竟“诉讼是要靠法理、靠证据的。”

  加入WTO以来,外国公司对我国企业发起的专利诉讼规模呈逐渐增大趋势。商务部在近日公布的一份对跨国公司在华申请专利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企业已处在跨国公司专利的重重包围之中。对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的王景林律师提醒中国企业要警惕伪“专利侵权”。所谓伪“专利侵权”,就是看似构成侵权,但发达国家都不认定的“侵权”。

  王景林说,关于什么是侵权,什么是不侵权,即“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国内还研究得不够,司法实践不够、积累经验不足,对国外的实务研究就更少。“我们该研究和掌握英美对专利保护范围细算账的规则,包括把对手专利权中的水分挤干的方法,这对防范专利欺诈具有重要意义。”其实,企业仿制国外产品并不一定构成专利侵权,有时被仿制的产品在中国不一定有专利,甚至连专利申请都没有,可能专利已经过期,可能无效了,或主动放弃了。而且有时所谓的专利不一定权利稳定,只要能够提出有力证据,就可把该专利打掉;并且有的专利本身就含有水分,我们可以缩小其专利要求。所以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提供企业反专利垄断的知识,并组建专利实务研究和传播基地,把“听得懂、学得会、用得上、见实效”的专利知识量身定做地提供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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