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全省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安徽日报 最后更新:2004-08-27 08:47:01 作者: 浏览:3586次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地组织和带领全省各族人民为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县以上地方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增强各级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根本要求。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是科学的领导方法,也是把党员领导干部置于集体监督之下的重要监督机制。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团结和统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自觉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
(三)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各级党组织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大规划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省委提出了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战略步骤及起步阶段的重点建设任务。实现中央和省委提出的宏伟目标,关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把各级党组织建设好,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近年来,我省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以及决策后抓落实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党的集体领导和领导班子的团结,削弱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影响了党的事业的发展。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真正做到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按规矩办事。
(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为目标,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之后的服从有机统一,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全面推进各级党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强领导集体。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集体领导
(五)认真贯彻集体领导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坚持一切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内部,所有成员一律平等,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六)自觉坚持和维护集体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对坚持和维护集体领导都负有重要责任。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坚持从大局出发,积极认真地参与讨论,负责任地发表意见,同时防止片面强调分管工作,影响集体的正确决策。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坚决服从集体的决定,认真抓好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坚决反对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决而不行、消极应付的不良现象,坚决反对各种自由主义言行。
(七)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领导班子成员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同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既要防止和克服遇事推诿、不负责任的倾向,又要防止和克服擅自决定重大问题,不尊重、不接受集体领导的倾向。党的委员会(党组)书记应当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也应当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八)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集体议事规则。要结合实际明确议事决策的原则、范围和程序,严格按规则议事,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防止和克服重大事项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九)需由省、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措施;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其他重要精神的措施;落实本级党代会、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措施。
2、以本级党委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以本级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本级党委常委会向本级党代会和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召开本级党委全委会以及确定全委会的议题及议程。
3、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对外开放方面的重大问题;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经济运行中的重点工作,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方案,行政区划调整及机构的设置和撤并方案;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及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事项;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4、本地区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干部培养教育、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本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下级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事项,大案要案的查处事项;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武装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军事部门党委、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等党组(党委)的重要请示事项;下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本级常委会委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关系重大的事项处理后需要向常委会报告的问题。
6、需要由常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中,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必须依法办理。(十)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提出可行性、操作性强的方案,有的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有的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十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县以上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议题由书记、副书记或书记办公会提出,其中涉及重要政策性问题和干部问题由书记办公会酝酿提出,有关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议题可由有关党组或党组书记提出建议。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协调。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书面通知应到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同时送达。
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会上由分管负责同志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议题有关情况说明,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未到会的委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可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如果同时讨论多个议题,必须逐项表决。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应在会上予以转达,但不计入票数。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十二)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必须逐个表决。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不得搞临时动议。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但不得有意规避全委会表决程序;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人选和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亦可采用上一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办法予以决定。
(十三)重大事项决定后要认真组织实施。要明确落实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视情况及时加以完善,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十四)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根据实际作出决定。对时间及事态允许研究讨论的,可临时动议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来不及集体讨论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四、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十五)省、市、县(市、区)委要切实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通过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党组实现党委对同级各种组织的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党的观念,自觉维护党委的权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党组要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党委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的作用,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有关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十六)明确和规范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的职能与分工。充分发挥全委会的作用,全委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凡涉及本地区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都应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要请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全委会的审议和监督。书记办公会主要是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不得决定重大问题。切实防止和纠正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会议,以常委扩大会、领导干部会、工作会代替全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现象。
五、努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
(十七)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十八)切实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认真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原原本本地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每位领导干部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征求的意见,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做好发言准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认真负责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防止将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汇报会,冲淡和掩盖对思想问题的认识和检查。
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干部个人要针对查摆出的问题,联系实际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责任和时限。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整改情况在下一次民主生活会上反馈。
(十九)建立健全上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政府领导班子党员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汇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对不符合要求、走过场的,要责令重新召开。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问题解决得不好或没有解决的,提出批评,并限期纠正。
六、切实维护和增进领导班子的团结
(二十)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要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做到注重事业、淡泊名利,心胸坦荡、平等待人,彼此尊重、加强沟通,遵纪守法、接受监督。建立健全谈心制度,书记与常委之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常委之间也要开展谈心活动,以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增进共识,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努力消除不团结的因素。切实防止和克服回避问题、掩盖矛盾、搞一团和气的好人主义和庸俗作风。
(二十一)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下级党委领导班子的团结。在班子的选配上要注意优化结构,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情况,在考查考核时要把班子团结状况作为重要内容。对出现不团结苗头的班子,要及时教育疏导,化解矛盾;对经教育疏导仍闹不团结、问题严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
七、党的委员会(党组)书记要成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
(二十二)党的委员会(党组)书记要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委员会(党组)书记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负有全面责任,发挥关键作用,应当成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模范。要带头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自觉将自己置于集体领导之下,不擅自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带头发扬党内民主,切实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带头实行正确的集中,在重要问题需要作出决定时,切实负起责任,发挥核心作用,敢于和善于集中,果断进行决策,遇到问题不上推下卸、文过饰非。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处理好与班子其他成员的关系,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和促进领导班子的团结。
(二十三)党的委员会(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要增强抓班子带队伍的意识,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教育和引导班子成员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班子成员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决不能回避矛盾,更不能放任自流。
八、加强对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和监督
(二十四)深入开展民主集中制教育。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民主集中制理论,不断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要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联系实际集中学习一次;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安排。对新进班子的同志要进行重点教育培训。
(二十五)完善和落实党内民主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和情况反映制度。对于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传达,做到先党内后党外,增强党员的责任意识;通过健全来信来访、信息反馈、领导接待日等工作制度,以及设立专线电话、电子信箱、民主意见箱等多种方式,保证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及建议能够及时反映上来。认真落实党内选举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十六)建立健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二十七)强化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以省、市、县(市、区)委常委会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书记为重点,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常委会每年要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的情况要向上级党委和本级全委会报告。党委及其有关部门,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作为党内监督和纪律检查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加以考察考核;列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议题,认真对照检查。凡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的领导干部不能提拔使用,更不能担任正职。对问题严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肃批评和处理。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创造条件实行党务公开,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密切与人民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十八)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十九)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各级党组织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现有各项制度的同时,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按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抓住党内民主这个关键,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党内各项民主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内外约束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和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民主集中制建设,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水平。
(三十)本意见针对县以上地方党委的具体要求,其他各类党组织可以参照其基本精神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规定。本意见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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