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类经营者当心“犯规”
来源:安徽日报 最后更新:2004-08-25 11:31:42 作者:王 根 喜洪波 浏览:1268次
8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针对近年来的消费投诉热点,《条例》对有关行业经营者行为进行了规范。
邮购广告莫要“夸口”
《条例》规定以邮购以及电视(电话)、互联网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汇款之日起3日内交寄商品。
以上述方式销售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中途不能“甩客”
《条例》规定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旅客、托运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送旅客;经营者延迟运送的,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旅客的食宿予以妥善安置;经营者不得降低服务标准,不得超载、中途加价,不得无故绕行、拒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
旅游合同应规范
《条例》规定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旅游线路和景点、价格、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物地点、次数、时间。
经营者擅自增加游览景点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游览景点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食品安全最重要
《条例》规定食品的经营者,不能经营含有剧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其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防腐剂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处理。
《条例》规定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因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而给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告知消费者并接受消费者的选择。
摄影底片损坏要赔偿
《条例》规定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图片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退还冲印费,并按整卷胶卷价格的10倍给予赔偿。拍摄内容具有特殊价值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冲印,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3%;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洗坏了衣服也要赔
《条例》规定从事洗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衣物状况,向消费者介绍衣物洗染效果,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相关内容。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等后果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演出不能“克斤扣两”
《条例》规定组织展览、演出、体育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减少已公布的活动项目和内容;确需变更活动项目和内容的,应当在原定活动时间3日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办理退票。经营者未在原定活动时间3日前告知消费者的,除退还消费者票价款外,还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网吧要守规矩
《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文明健康的服务,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制作、下载、发布、传播含有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犯罪等内容的信息,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
《条例》还规定,提供手机短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强制或诱导消费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发布含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不能发布虚假信息,套取消费者费用。
美容要有真效果
《条例》规定,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事整容、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用品。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特别强调,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整容、整形项目。
修理不能玩“猫腻”
《条例》规定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价格等真实情况,并开出修理或加工清单,经消费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
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
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30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30日,从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买卖房屋严禁欺诈
《条例》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二)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三)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四)隐瞒所售房屋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家装也要订合同
《条例》规定从事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方案、期限、质量、价格、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安全指标、等级、价格等,材料应经消费者验收、许可。
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物业管理受重视
《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不得损害业主利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除合同。
据悉,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进行了审议。
患者知情权要维护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提供方便。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亲属行使上述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不能乱办“培训班”
《条例》规定,从事非公益性或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教育者;(二)以虚假的受教育者所取得的成绩,证明学校教育的成功;(三)虚构与有关经营者达成培养协议,保证毕业就业诱导受教育者;(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五)降低教学水平,安排不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关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设施;(六)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
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公用服务收费不能擅自行事
《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公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因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
经营者应当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经营者在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用服务的正常进行;确需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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