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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维权意识的觉醒———专家剖析一起商业秘密侵犯案

来源:江准时报 最后更新:2004-08-12 19:33:33 作者: 浏览:4163次

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民营科技企业维权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前不久发生的黄山良业阀门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一案,进一步引发了全社会对民营科技企业维权的广泛关注。7月16日省民营科技企业实业家协会举行的“民营科技企业维权与发展”的主题沙龙上,与会的企业界、法律界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以下是他们的部分观点。

民企维权意识的觉醒
———专家剖析一起商业秘密侵犯案
□本报记者 毛学农 整理

                                    民企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成热点
  项美根(黄山良业阀门有限公司董事长):合肥奥马这帮人均是我公司真诚聘用,精心培养的公司骨干。郑某是我公司吸纳的下岗工人,其他几人是我公司第一批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大专学生,公司曾大力培养并寄予厚爱,委以技术、生产、销售等重要工作。没想到,他们背信弃义,违反厂纪厂规,无视法律,公然盗窃我公司商业秘密,侵害公司利益,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焦凤君(省政府法制办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本案的发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办好民营科技企业,除了要面对来自企业外部的某些差别性歧视待遇、权益保障法规滞后、市场准入不平等以外,还要从根本上由自身做起,真正解决好来自企业内部的“人的问题”,这也是防范被侵害的核心和关键。
  过去在国营企业中突出的人才流失的问题,近年来在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中也越来越多,技术和业务骨干、中高级管理人员流失、“炒老板鱿鱼”、多年跟班的部下“投敌叛变”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值得研究。
  陈军(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改革开放之初,民营企业尚处于萌芽时期,当时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知识产权流向民营企业,这不仅表现在猎头、挖人,还伴随着对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的侵犯,假冒商标、窃用图纸、擅用专利等不法行为频频发生。现在发生了变化。经过20年的发展,民营企业已经壮大,有的建立了自己的研发机构并产生成果,有的本身就是依靠专利权而建立企业,企业在发展中更是取得很多实用性专利。注册商标、品牌,认定原产地,注册域名等已成为非公有制企业的普遍意识。由于历史上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歧视,非公有制企业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周建强(省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这个案件涉及到两个层次,一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害,二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了侵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办人绝大部分都是科技人员出身,他们的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往往也是他们个人的研究成果。关于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个案件很典型,类似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
  据了解,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几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在40件左右,去年达到66件,今年1———5月份就有72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受侵害的背后是依法保护意识淡漠
  姚勤(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处长):当前,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中商业秘密是大量的,其中有科技类,也有信息类和其他类的。在办案中了解到,科技类的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或多或少有些,但从自我防范的角度来说还远远不够。而信息类和其他类的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更是少得可怜。
  项美根:我国大多数企业现状是,企业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较弱,企业利益受到侵害较为普遍,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企业眼看着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不知如何应付。
  张武扬(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民营企业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及时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或者没有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掌握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签定竞业限制合同条款或保密协议,导致知识产权被侵占或滥用。而一旦这些问题发生又得不到及时保护,许多企业也就干脆放弃了维权要求。这样一来,既是对侵权者的姑息纵容,同时也恶化了企业自身的生存环境。
  丁厚慈(省政协经济委副主任):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要想到拿起法律武器,紧紧依靠法律、在法治的轨道上摆脱困境。而有的企业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只愿上访而不愿诉讼,只愿意找党委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只愿意找媒体暴光,不愿意找律师咨询。这就导致民企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陈军:在现实发生的企业知识产权被侵害案件中,绝大多数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有的不了了之,自任倒霉;有的止于私了,从而犯罪得不到惩戒,正义得不到伸张;有的仅求行政解决,以行政处分代替法律责任。这些都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张树森(黄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企业由于对商业秘密保护不力,因而就有可能随时被侵犯,并且由于没有法定的保密合同和保护措施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和行政的救助。即使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有保护意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起诉至法院,往往由于涉案人员多,权利人难以获取侵权行为的有效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严一民(省专利局局长):关于此案,我想问一下项总,产品为什么没有申请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相比,专利保护要更充分、更容易、更简洁。所以,一个产品,特别是工业产品,如果你的技术容易被仿冒的话,最好是申请专利,这样技术秘密和专利同时都能得到保护。
  陈军:知识产权的保护较其他物权的保护更具难度。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长期保守商业秘密,不愿将科技成果申报专利,从而无法得到法定保护,有的对传统使用的商标不予注册,有的从事科研项目的人员明明已经完成项目却谎称没有完成,而将成果转卖他人,或者辞职另聘。
  张武扬:权益人应当学会依法维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侵权行为和纠纷的发生往往难以避免,因此,依法维权就显得更为重要。维权的手段有多种,如通过司法机关维权、通过行政机关维权、通过行业组织维权等;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多样,如自行协商方式、第三人调解方式、行政裁决方式、仲裁方式、诉讼方式等。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和纠纷,采取不同的维权手段和方式,会使纠纷的解决更为及时有效。
                                    企业要反思如何教育、管理和善待员工
  张武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民营投资利益保护的核心内容。目前,一些民营科技企业既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也是被侵权者和受害者。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企业员工采取非正当跳槽等手段带走企业的技术成果,或者明目张胆地使用原雇主的技术,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
  章新淮(省科技厅科技成果处副处长):科技成果一般分为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职务成果是指利用单位资源、条件、上班时间和经费而取得的科研成果,个人只享有荣誉权,不享有转让和处置权。但是,科技人员和企业在研发新产品,实现技术产品化商品化过程中,应该充分协商一致,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这一点值得反思。
  张树森:企业还应当重视对员工的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除了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外,在员工的工资中增加保密津贴,哪怕是一块钱,因为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
  焦凤君:民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同时也要注意关心人才。分析民营企业关键人才流失、“跳槽”,以及对企业造成违法侵害,还有这样几个方面原因:一是企业薪酬、绩效考核制度不尽合理或不够完善,影响了人才价值的实现。二是个人事业缺乏发展空间,有的民营企业家往往把企业的成功全部归功于自己个人或家族,关键人才的才能和贡献被一笔抹杀,他们要找“自我实现的成就感”就只好另外换个企业。三是工作环境不够宽松。在一些民营企业往往是老板一人说了算,而关键人才一般多是有能力、有个性的人,自尊心很强,自己的人格和专业意见得不到尊重,心情压抑,直接影响工作热情。四是少数老板对员工不讲诚信,也是关键人才流失,甚至恶意报复企业的直接原因。
  当然,有些员工在个人素质和思想意识方面存有缺陷,这一类“不良人才”是民营企业家们需要依法防范的对象。发生在黄山良业阀门有限公司的这件事,就是一个生动的现实例证。
                                    呼吁完善法制以利于打击违法行为
  张树森:从1993年我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国家制定修改了《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途径,逐步形成一个保护体系,但不尽完善。如在司法保护上有了一个法定标准,但在具体操作上,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上分歧仍然很多,包括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经营信息损失如何估价、权利人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等问题。
  姚勤:立法上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司法解释概念不清,严重影响了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构成此罪的要件之一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单就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在理论上的说法有好几种,实践中的做法又是五花八门。对此司法解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执法部门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手脚。我们呼吁,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
  张武扬:从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体系上看,应当说,与保护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相比,目前,我国有关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法律相对滞后。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切实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快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经济立法工作,提高合法权益保护的标准,细化相关法律,更有效地发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处罚的作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案情介绍

  倍受社会关注的黄山良业阀门有限公司(简称“黄山良业”)商业秘密被侵犯一案近日又有新的进展。据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姚勤处长7月16 日介绍,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已有两人被依法批准逮捕,另3人被依法取保候审。目前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黄山良业阀门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电动阀门及其配套装置的民营科技企业。公司董事长项美根原是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从事阀门研究的高级工程师,1986年调入天津第二通用机械厂工作,1992年来黄山创办此公司。先后开发出hz、hq、qc系列阀门等高新技术产品,曾获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省、市科技进步奖,公司连续8年获得黄山市“纳税大户”称号,连续三届被评为黄山市民企50强,综合实力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3名。
  2002年,原公司生产部副经理郑某等几名职工相继离职,先后组建了“合肥奥马阀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奥马)”和“黄山奥马阀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阀门产品。
  今年1月,黄山良业以合肥奥马窃取商业秘密,向黄山市公安局报案。据黄山良业董事长项美根称,合肥奥马用黄山良业同样的图纸技术、工艺流程和销售渠道,生产同样的产品,并冒用黄山良业的品牌销售,给黄山良业造成200余万元经济损失。
  同时,黄山良业公司向省科技厅递交了要求认定公司系列产品为公司技术秘密的报告。据省科技厅科技成果处副处长章新淮介绍,黄山良业的两个系列产品HC系列和QC系列分别于1992年12月和2000年3月通过科技厅组织的专家鉴定。据此,省科技厅给予了核实和认定。
  黄山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始了案前侦察,设法购取了合肥奥马公司生产的产品,经省质检中心检验,与黄山良业公司产品一致。同时,又取得省科技厅认定黄山良业技术系公开渠道不可能得到的商业秘密的权威鉴定。据此,4月7日,黄山市公安局将其中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查封了合肥奥马公司,随后又通过做工作迫使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21日正式逮捕了其中2名犯罪嫌疑人,另外3人予以取保候审。黄山市良业阀门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害案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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