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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工商局推行立案、调查、核审、执行四分离制度暂行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004-08-04 20:06:34 作者: 浏览:2300次

    为全面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局5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宣城市局工商办字(2004)30号、42号文件提出的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案、核审、调查、执行四分离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立案
    各办案机构查处违法行为,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立案。市局、各所管理员、公平交易局法制员及法制科为立案负责机构,负责同级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结案、销案的审查,行政强制措施登记备案。
    (一)立案、销案审查制度
    1、立案审查。各办案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其法制员应对送交的立案审批表及所附的材料就涉嫌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进行审查,在24小时内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宁国市工商局立(销)案审查意见表》(表样附后),报市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立案的,法制机构在立案审查意见表上签署同意立案查处,将立案权审查意见表和相关材料退还案件办案机构,并作好立案登记;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向办案机构说明情况,如果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决定。
    办案机构对经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立案的,应及时报市局局长(含副局长)批准立案,送办案机构法制员登记,加盖“立案登记备案专用章”后,方可开展调查取证,严禁先调查取证后立案,各所法制员及市局法制科将立案登记纳入个案计分考核。
    2、办案机构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应作初步调查,并做好登记,认为依法须立案查处的,应在发现案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连同相关材料交由法制员审查。

二、调查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一)建立采取和解除强制措施登记备案制度。
办案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对批准同意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市局法制机构登记备案,并送法制员做好拟定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表样式附后)。考虑基层行政执法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先行电话向局长(分管局长)请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尽快按电话请示时间完善审批和登记备案。
    (二)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或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办案机构提出意见,送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管辖。
    (三)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清理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办案机构在查处案件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理期限有,应汉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没有法定处理期限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无法在三个月内结案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销案审查:各办案机构立案查处的案件,在下列情况下,应作销案处理:
(1)对于某些案件,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3)案件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如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以上情况,由法制员对办案机构送交的材料就销案的事实理则是否存在进行审查,在23小时内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宁国市工商局立(销)案审查意见表》,报市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销案的,法制机构在立案审查意见表上签署同意销案意见,将立(销)案审查意见表和相关材料退还办案机构,并做好登记,不同意销案的,应向办案机构说明情况,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决定。
    办案机构对经法制机构审查同意销案的,应及时报市局局长(含副局长)批准销案送法制员登记,加盖“立(销)案备案登记专用章”,方可作销案处理。
    (六)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完毕后,办案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交给法制机构做好结案登记。

三、核审

    (一)案件核审实行各办案机构法制员与市局法制科层层个案计分考核制度。
    (二)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先由法制员进行书面核审。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三)一般程序案件先由办案机构法制员按照法律法规对办案各环节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省局、宣城市局案件评审计分标准进行分项量化计分考核,在案件送审登记表备注栏内填写个案计分得分及减分事由,案件档次(分为优质、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然由报市局法制科复核审查。
    (四)核审机构在接到核审案件材料后对案件送审登记表备注栏内的个案计分、减分事由,及案件档次情况进行复检,填写案件核审反馈表,连同案件材料退还办案机构。
核审机构在接到核审案件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核审完毕(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五)市局将个案计分考核分值、案件档次与案件主办人、办案机构奖惩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案件审批坚持分管领导审批和集体讨论审批相结合的原则,重大复杂案件由案件审批小组讨论审批,一般案件由分管领导审批。
    市局成立案件审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法制、公平交易、监察室等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复议案件、同家赔偿案件的审批。案件审批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具体负责会议日程安排,会议记录工作。
    案件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的案件包括:1、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案件。2、罚没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案件。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商业贿赂案件。4、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强制竞争、强制交易案件。5、拟实施国家赔偿的案件。6、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提交案件审批会讨论的案件。

四、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办案机构应当监督当事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财务机构、法制机构予以配合。
    (二)财务机构依法负责罚没款的银行结算以及罚没物资的拍卖、销毁或变价处理工作。没收物资由财务根据处罚决定开具没收票据;拍卖、销毁、变价处理的物资由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及立案,与法制机构、财务机构共同研究确定,报领导批准后,由财物机构依法执行。
    (三)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算。
    (四)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局长批准,由2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制作物品清算。

五、本暂行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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