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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洽理的实施方案”

来源:政办[2004]53号 最后更新:2004-08-04 08:59:24 作者: 浏览:1423次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洽理的实施方案
宁国市公安局  宁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2004]2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消防管理工作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坚决整治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二、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
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  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 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
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未设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的;  内推闩式疏散
门上未设操作方法提示标识的。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7月12日至7月20日)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何光华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献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盛荣恒为副组长,公安消防、建委、经贸、教体、文广、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举报电话为4022789转消防大队。
    (二)自查整改(7月21日至9月20日)
    在《今日宁国》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务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  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经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9月21日至9月30日)
    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消防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
    (四)抽查监督(10月1日至10月20日)
    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还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2、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应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就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5、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使用等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6、在监督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3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尚未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总结(10月21日至10月31日)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行业、单位要认真总结,将相关材料上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
治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和“生命至上,安全为天,责任重于泰山”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议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公安部61号令,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责任制。各治理单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密切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持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近年来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治理的成果得到巩固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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