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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办煤矿安全应第一

来源:政务信息网 最后更新:2004-07-30 08:57:39 作者: 浏览:1346次
    我市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工业经济日趋发展,能源不足成了最大的热点,于是在港口、山门、汪溪一带,一些企业和个人不顾中央三令五申,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片面地以地方主义观点来追求单纯的经济效益,盲目地上马小煤矿、小煤窑,这些由私人投资的企业规模不大,档次不高,多达十多家,大部分企业疏于安全管理,工伤、死亡事故层出不穷,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无序的开采一方面扰乱了国家安全生产的管理秩序,同时另一方面煤炭乱涨价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销售秩序。
    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精神,花大气力对我市煤炭行业进行整顿,下决心关闭了十余家不符合规定的小煤矿,保留了小汪村、华水、宁港、兆坤、乌石等五家煤矿,在市经贸委、安监局严格监控下,由于狠抓安全生产,近年来未出现过人员死亡事故。今年6、7两个月,市经贸委就对煤矿进行两次检查,对所查的27条隐患也及时进行了通知和整改。
    从我市的煤矿经营形式来看,均为民营业主投资兴办,针对这一特点,市经贸委主要抓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通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提高煤矿工程质量、办矿标准、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先进的采煤方法,加强对探掘作业面的支护强度,特别是提高巷道交叉点和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的支护强度,加强瓦斯监测和通风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强调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党委政府责无旁贷,但煤矿经营的业主更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这就要求业主们明白,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技术装备等就需要有较大的投入,如果单纯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不愿在安全上下血本、动真格,那么安全生产就不会得到很好的改观,一旦恶性事故发生,有形的、无形的损失将无可数计。因此,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强化“以人为本”观念,认识到抓安全不只是投入,还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煤矿的安全生产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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