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进我市招商引资再上新台阶,确保完成市人代会和宣城市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市政府研究决定,2004年继续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为规范考核工作,现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年度利用外资和引进省外、市外资金实绩。
1、利用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三部分。对外借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业和其它向国外筹借并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或发行的外币债券,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商业银行贷款和对外发行债券;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含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我市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外方投资;外商其它投资是指除上述方式以外所吸收和利用的外资。
2、引进省外、市外资金:指省外和本省其他市、县投资者投入到本市辖区内的各种资金。包括来宁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的资金。对上争取的各种无偿建设性项目资金视同引进市外资金。
三、实绩确认
引资实绩的确认由市招商局、监察局、外经局、目标办抽调专人联合组成引资实绩复核小组,按照资料审查、现场察看、月报月核的方式予以确认。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1、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每月26日前由专人向招商局报送招商引资实绩报表,提供上报的项目和到位资金的有关证明材料,由复核组审核,无证明材料的不予统计确认。
2、证明材料主要是:能证明以现金投入的银行进账单或经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能证明实物投资的有资产评估资质的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能证明无形资产投资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由投资者和项目承办单位出具的项目或到位资金直接引进人(单位)证明;对上争取建设性项目资金的正式批准文件和财政进帐单。
3、引资项目确认立足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高能耗、污染严重以及掠夺性资源开发项目,包括小型采砂、采石,有毒小化工、小冶炼、小铸造、活性炭粗加工、小轮窑(实心粘土砖)、小型非煤矿山开采、小造纸、小水泥、小煤矿等项目禁止引进,不予确认。
4、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引进同一个项目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必须提供引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按协议确定的结果确认各方的实绩。按照异地办工业、因地制宜建项目的原则,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向园区集中。允许项目引进单位与为项目提供后续服务的项目落户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就引资实绩进行协议合理分割,以协议结果确认双方实绩,但不得叠加重复计算。
5、确认的引资项目总投资:外资项目必须达到5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必须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考核计分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在岗位责任制考核计分中,设计基础分为100分,完成目标任务得基础分。每增加50万元引资实绩加2分,不设上限,完不成目标任务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外资可以参照同期汇率折算成内资;评选先进单位按实绩考核。
1、计分方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责任部门按上述方式考核计分;一般市直部门除自身得分参照上述方式计分外,考核还要与所联系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捆绑”,不仅要完成自身任务,而且要积极配合、帮助所联系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做好相关服务,自身实绩得分与所联系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实绩得分各按50%计入考核分。
2、加分因素:招商引资项目的重点是工农业生产性项目,引资重点是国外、省外资金,上报的引资实绩中,工农业生产性项目引资额达到60%以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在总分中加0.5分;省外(含国外)资金达到80%以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在总分中加0.5分。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做好招商引资的基础工作,做到组织健全、年初有计划工作方案、年终有总结,并及时上报引资实绩,尤其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责任部门要按时上报月报表,每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
4、各单位招商引资实绩得分按所占权数折算计入年度岗位责任制综合评分。
五、奖罚事项
1、先进单位的评选:所有先进单位均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评选,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完成任务后引资实绩总额大小,各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部门的前3名,作为奖励对象。一种是根据超额完成任务的比例,各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部门的前3名,作为奖励对象。综合两种情况,评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资金奖励和通报表彰。
2、评选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若干名,给予5000元资金奖励和通报表彰。此项工作由市纪检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另行制订评议办法。
3、重奖招商引资的直接引荐人,凡引进外来投资商投资建设工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无论是独资还是合资、合作项目,只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达20万美元以上),项目一旦建成并投产,经审定均将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由市政府给予直接引荐人一次性资金奖励。到位资金的审定复核按第三条执行。
4、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向园区集中,凡引荐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引荐单位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项目建成后,其实交的税收5年内按50%计入引荐单位的税收实绩,并按比例享受财政收益分成。
5、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直接进入全市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行列,不占评先指标;获得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岗位责任制考核总分中加2分。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岗位责任制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除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外,其他单位参与岗位责任制考核加减分按第四条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过去出台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二OO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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