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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要求,禁止建设“十五小”及“新五小”项目。
二、根据宣城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限制工业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宣政明电[2003]30号)文件要求,停止引进小水泥、小钢铁、小化工及小轮窑等项目;暂缓引进木材加工、非煤矿开采、河道采砂、小水电等项目。
三、停止引进、审批国家经贸委公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所列项目。
四、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一切有污染的项目。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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