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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国市建设项目预审办法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011-08-05 08:22:54 作者: 浏览:1514次

宁国市建设项目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全市项目建设,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布局产业,推动宁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宁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预审是指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由项目委员会进行预审的行为,并将预审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项目预审机构为宁国市项目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项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项目预审的范围、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建设项目预审范围为落户于宁国市的所有一产、二产、三产类项目。其中工业类项目进行重点预审,对产业集群集聚项目、投入产出率较高的高科技项目、生态农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优先预审。

第五条  项目预审重点内容:

(一) 是否符合国家或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宁国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园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是否有利于环境保护、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

第六条  工业类项目准入参考标准:

(一)积极鼓励固定资产投资内资在6亿元(含6亿元)以上、外资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落户宁国。

(二)固定资产投资内资在6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外资在1亿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委员会按照项目预审的内容,提出预审意见。

(三)固定资产投资内资在5000万元以下、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在省级园区内供地建设,统一安排进入工业标准厂房发展。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增资扩股项目鼓励使用企业现有土地。确实需要增加使用土地的,其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得低于30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预审的程序和监管

 

第七条  项目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单位向项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预审申请表。

(二)项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按照项目分类及标准,提出预审意见,预审意见主要包括项目是否同意引进、建议规划选址、建议供地规模等。

(三)项目委员会办公室将预审意见提交项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特殊情况可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先行研究后报全体会议备案。

(四)项目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的项目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安监等部门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及预审意见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第八条  项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加强对项目合同履行的监督,项目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发改、国土等部门配合,对不能按照投资合同约定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措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宁国市项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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