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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来源: 最后更新:2004-06-10 19:01:17 作者: 浏览:1550次


皖政〔2004〕12号     2004年6月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加快我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步伐,  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 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城市污水处理 产业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快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近几年来,我省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 从总体上看,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污水处理设施少,工艺单一,污水处 理率偏低,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周期长,建设和运行成本较高,管网建设不配套,管理体 制 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体制尚未确立,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支持项 目运行和还贷,以致水污染现象仍然严重,不能适应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各 级政府 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 站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水污染治理工 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坚持经济 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扎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水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我省“十五”时期城市污 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各市(包括县级市)至少应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50万人口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其中合肥市污水处理 率达到70%以上;同时逐步提高县城镇污水处理率。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大力推进城市污 水处理产业化。要转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全部由政府投资、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观念, 采取一切有利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办法,鼓励各种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充分发挥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污水处理投 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二、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为污水处理产业化创造条件  
加快建立厂网分开的管理运行体制。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负责厂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 按照实际处理污水的数量多少和质量优劣取得投资回报;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筹资建设市区污 水排放管网,并与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厂区进水设施相联接,尽量保证应该处理的污水进入污 水处理企业的处理设施,并以合同方式核定和及时足额向污水处理企业支付污水处理费。 
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化。现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在2004年底前 全 部改制为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新建城市污水 处理厂,都必须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和运营主体,实行企业化经营。鼓励 推行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城市给水、排水系统专业化管理的路子 。污水处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或合资承包 经营城市污水处理厂,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帮助企业妥 善安置分流下岗人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经营权转让或资产拍卖所取得的 资金收益,要优先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建设。  
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污水处理费是城市供水价格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水价体 制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激励节约用水、科学完善的水价格形成机制。所有规划在“ 十五”期间新开工建设、并经批准立项的污水处理厂,所在城市(县城)都应按照规 定开征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以能够适应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基本需要来确定,有条件 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可适当考虑污水管网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基 本征收标准为:项目立项后生活用水0.30元/吨、工业用水0.35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0.50元/吨 ;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生活用水0.60元/吨、工业用水 0.7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1.00元/吨。
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以及用户的承受能力,按不 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 案。各市自开征污水处理费起,必须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由于各种原因 不能建成投入使用的,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本级财政。所有污水处理费都要专项用于城市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凡是使用公共供水的,由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 自备水源的,由市、县政府确定收取办法。征收单位必须按月将污水处理费划入财政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 个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减交或缓交,但不得免交。因减交的污水处理费而造成污水处理项 目建设资金缺口或营运收入减少部分由当地政府弥补。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 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基金等,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向城 镇排水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向城市 排水系统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或其他相应 的标准。企业有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再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 水处理费可酌情减收。污水处理企业要按省环保部门会同省建设、计划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 水量运行,对达不到核定收水量要求的,其不足部分按未达标对待,由当地环保部门依据《 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向污水处理企业征收超标排污费。  
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鼓励境 内外企业及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集资、合资、融资、BOT、TOT等多种方式投资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努力增加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城市维护建设 资金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的比例。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赠 款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通过收取 污水处理费偿还投资款和贷款,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三、政策扶持,市场引导,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  
各地要按照城市总体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的集约化 ,搞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城市新建小区的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实行集中处理,在 城市污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应建设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  
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增加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各级政府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等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和对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费用不足的补偿,要根据财 力状况对市场化、产业化运作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予以补助或奖励。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 市污水处理厂,当地政府可按略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率,并根据 项目规模测算城市污水处理厂总体运营费用参考值,以该参考值作为向社会投资者招标标底 的上限,连同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其他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投资者和 运营企业;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法定监测的实际污水处理量支付给通过公开招投标取 得投资或运营资格的业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时,当地政府和投资运营 业主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合理予以调整。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资 本金应占总投资的20%以上,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获得城市污水处理厂承包运营资格的企 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制定鼓励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今后凡未按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 污水处理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凡未实行企业化运作 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安排国债资金、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和财政专项补 助资金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比照省重点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当 地政府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省有关部门在土地 征(使)用的有关收费方面应按规定给予优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用电价格应予优惠,按其 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的大工业或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各级政府可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贷款 ,筹措部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资金,但要以当地政府的偿还能力为基础,合理控制债 务风险。城市污水处理厂上缴的地方收益部分,当地政府应用于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 。今后凡是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不得享受本规定赋予的优惠政 策。
  
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污水处理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产业化过程 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全省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要按照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规划的要求,积极开展工程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 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项目建 设运营管理方式、投资运营年限、污水处理指标和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向 社会公告,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者或运营企 业。  
各地要加大对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征缴办法。要采取切 实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费征缴率,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 查,确保污水处理费按时、足额征收,并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单独核算,防止 污水处理费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产业化后,各级政府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依 法行政。计划、财政部门要依据产业化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政府性投 入的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运行、排水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企业排入城 市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依法进行监测,对进出水水质达不到 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责 任追究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施产业化 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选用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 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逐步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管理。计划、建设、物价、环保、财政、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快制定 污水处理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 的配套政策,积极推进我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规范有序地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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