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司法新规定正式施行
来源:宁国政务信息网 最后更新:2004-05-05 15:01:47 作者: 浏览:2613次
由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记者就其中引起市民关注的部分规定,采访了市人民法院有关部门。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顾客在宾馆、饭店以及娱乐等经营场所中进行消费时,由于经营场所自身“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到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其中所指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没有达到正常人所能做出的判断安全与否的标准。
《解释》的制定中,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所受人身伤害的保护,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改变了过去法律中将教育单位作为学生监护人的角色,一旦学生因学校的过错而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近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的情况,以及民法中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理论,《解释》第9条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员在工作中,对他人的伤害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今后雇员在工作中对他人的伤害行为,雇主再无法推脱为雇员的个人行为,与其无关。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换句话说,也就是工伤人员有权利获得双倍赔偿。
另外,《解释》第十六条还依据过错推定责任,即造成伤害责任的一方只要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时候便被认定有过错,而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员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