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贸易法》实施10年间,外贸进出口总额从1994年的2366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的8512亿美元。这就是刚刚被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文见本报今日11版)出台的大背景。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才获通过的新外贸法,对修订前的外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外贸经营者的范围、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国营贸易和进出口许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
降低外贸经营权门槛
新外贸法中十分引人注目的修改就是,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修订前的外贸法的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个人能在中国开展外贸活动,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因此,新外贸法给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重新作了解释: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这意味着普通百姓将可以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同时表明,今后我国从事外贸活动的经营主体在原来的基础上将更加多样化。
修订前的外贸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新外贸法将这一款修改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依法登记后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此规定不仅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的承诺,而且减少了限制,简化了审批手续。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新外贸法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与刑法的有关规定衔接。对未经授权擅自而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
对一些对外贸易违法行为,除了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外,新外贸法还增加了3年内不受理其有关资格申请或者禁止其在3年内从事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
鉴于对外贸易违法行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特点,对涉及海关管理、税收征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责任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衔接。新外贸法规定,对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禁止决定,对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
建立新的机制和体系
为了加强对对外贸易的监测和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外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对外贸易的稳步发展,新外贸法还相应增加了一些规定。如:
————建立预警应急机制。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信息来源:经济日报)
版权所有:Copyright (C)2013 宁国市工商联 主办:宁国市工商联
TEL:0563-4022330 FAX:0563-4022330 地址:宁国市人民路人社大厦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