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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来源:商务部 最后更新:2004-04-09 08:53:08 作者: 浏览:1656次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对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适应外贸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立法规划,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于2003年6月完成了外贸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按照有关立法程序,及时完成对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3年12月讨论通过修订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外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4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且于4月6日顺利通过该修订草案。
      此次外贸法修订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二是,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三是,根据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作了修改。修订后的草案共11章70条。外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原外贸法第八条的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应当进一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范围,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是,根据原外贸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5.1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中的承诺,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三是,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17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规定,允许各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具体经营企业可以为国有企业或者非国有企业。据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
      四是,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36段中的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世贸组织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自动许可仅为备案性质,目的为监测进出口情况。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
      五是,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同时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外立法经验,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的相关内容。
      六是,新修订的外贸法根据对外贸易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对外贸易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以及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新修订的外贸法还增加了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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