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03〕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2〕7 0号)规定: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关于明确 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中有关精神,省政府研究决 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 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 、省、市、县按比例 分享。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 提下,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规范政府与企业、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 各级增收节支和支持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地区之间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基本保证既得利益。以2002年所得税收入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基本保证现行财政体制下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确保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2力求统一规范 、便于征管。打破按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的办法,统一分享范围和比例,规范财政体制,便于税收征管。
3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 。保证各级财力随经济发展稳定增长,收益同享,风险共担,促进各地经济协调发展。
二、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规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划分省与市县所得税收入范围。除少 数特殊行业和企业的所得税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与市县按比例分 享。
(一)分享范围。按照国务院规定,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 续作为中央收入。中央企业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所得税、 烟草销售企业所得税、彩票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暂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中央下划电力企业所得税在电力体制改革完成 以前,暂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除上述所得税外,其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中 央、省、市县三级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按照上述分享范围,中央与省分享的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其他中央与省、市县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 60%,省级分享15%,市县分享25%。
(三)基数计算。以2002年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为基数。根据确定的所得税基数,按上述分享 范围和比例计算,各市、县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核定的基数,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实 行定额返还;如果大于核定的基数,差额部分由各市、县定额上解省财政。
(四)征管体制。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收入征管脱节,现行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按国务院规定 ,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征管范围的划分 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执行。
(五)缴库级次。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三、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配套措施
(一)省财政因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而增加的财力,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全部用于增加对县乡的转移支付,解决县乡的财政困难。
(二)按国务院规定,因执行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减少的收入,原则上由中央 、省、市县按分享比例承担,但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 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按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 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
(三)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市、县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核定基数的,省将相应扣减返还 基数或调增上解基数。按中央规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分别考核。
(四)以后年度因客观因素导致中央、省属企业所得税收入大幅下滑影响市县财力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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