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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管理措施出台

来源:市政务信息网 最后更新:2004-04-06 10:24:43 作者: 浏览:1620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期出台了五项管理措施,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一、加强住院治疗管理。参保职工住院医疗,除办理相关的住院手续,出院后还需凭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相关病历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证明办理核报手续。
  二、加强慢性病门诊及报销管理。慢性病患者需办理慢性病门诊就诊证,实行门诊定点就诊。慢性病门诊报销集中在每年12月份,自今年起医疗保险专家组对慢性病实行单病种医疗费价格封顶鉴定,其门诊医疗费结算采取单病种定额支付方式。
  三、加强异地定居参保职工住院医疗管理。自2004年1月起,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员就近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发生住院医疗时,须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住院登记,经核实后,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凭证办理核报。有异地定居参保职工的单位,及时到市医保中心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四、加强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报销管理。参保职工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医药费自2004年4月起,可于每月25日至30日(双休日除外)凭门诊发票、病历、处方及个人帐户IC卡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五、加强监督服务管理。定期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病种的平均住院费用、住院天数、床日费用、自费金额所占比例等有关医保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保义务监督员队伍,监督举报定点单位违反政策规定行为和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单位的工作质量及服务态度,反馈医保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投诉电话,电话号码为:403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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