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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004-02-16 08:55:00 作者: 浏览:2016次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 2003〕 36号     2003年9月29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已试行一年期满,一年来,各地反映该收费标准兼顾到各方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属中介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律 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 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 依照协议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票据。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律 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应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 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 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 期三年,期间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 
                                    安徽省物价局   
                                   安徽省司法厅   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500— 2000元/件;  
(2) 审查起诉阶段800— 2000元/件;   
(3) 一审审判阶段1000—5000元/件;   

(二)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  
(1) 侦查阶段,800—3000元/件;   
(2) 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 一审审判阶段 2000—6000元/件;   

(三)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800—5000元/件;  

(四)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500—3000元/件;  

(五)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涉及财产数额的1—5%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本条(一)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基本代理费;  
(二)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  2.5—3.5%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 1.5— 2.5%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1.5% ;  
1000万元以上0. 5—0.75% ;  

三、代理行政案件  
(一)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收取500—3000元代理费;
(二)  有财产争议的,按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代理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办理二审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  
(一)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二)办理过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五、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申诉、再审、重审案件  
(一)代理申诉案件,每件收取代理费500—3000元;  
(二)办理再审、重审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二审或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代理执行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七、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除刑事案件和婚姻案件中涉及人身关系的外,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执行案件,律师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代理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十、 律师办理案情特别复杂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十一、律师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十二、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经双方协议约定后,由委托人承担。  

十三、律师为异地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十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服务费。  

十五、本收费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收费标准最相类似的规定确定收费数额,并报当地价格、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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