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03月16日 星期日
今天是:2025年03月16日 星期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004-02-16 08:37:29 作者: 浏览:2941次

皖价费〔2003〕293号     2004年2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 观要求,是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渠道筹集建设资 金,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所有城市要在2003年底前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施后, 各市财政要继续保持对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投入。  

二、为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的实施,今后,凡是新建的垃圾处理厂,均按照规 定实行企业化经营。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 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三、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依法经营的垃圾处理厂,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征收标准由省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核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报同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在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时,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四、 鉴于现有的住房状况和垃圾收运方式,以及我省垃圾处理设施基本上都是由城 市政府投资建设、维护和运行,生活垃圾处理作业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的实际,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暂由各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各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委托物业管理 、银行等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与水费、电费、煤气费一并征收,或委托街道办事处代 收等方式征收。代收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续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 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各市的具体征收办法、减免规 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各地在按规定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垃圾处理费 收支管理,确保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建设期征收的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要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补充垃圾处 理厂的建设费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自开征之日起三年内必须按要求建成垃 圾处理厂并投入运行,三年内未建成垃圾处理厂的,应停止收费,已收取的费用收缴同级财 政。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挪用、占用、违规 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城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质量的监督管理,以保证垃圾处理达到标准。城市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检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城市人民政府要 切实做好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征收生活垃圾 处理费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要让群众充分认识到“谁 污染、谁付费”是当前乃至今后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提高群众自觉交费的意识,保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
                   计价格〔2002〕87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 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 响。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 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圾处理体制 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 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 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 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合理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 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 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 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垃圾处理费仍按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三、制定科学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 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 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 生产经 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 得相互重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 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 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措 施,鼓励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 取 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 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在建项目3年内必须建成, 并实施垃圾处理。
  
四、改革垃圾处理运行机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各地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处理设 施布局和规模要合理。城市稠密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处理设施。垃圾处理 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要 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理设施,不断提高垃圾处理水平。
生活垃圾处理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 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处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活 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改革垃圾处理体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垃圾处理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要引入竞争机 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积极探索 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运营方式,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有能力 的企 业(单位)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垃圾处理 企业(单位)应转变经营管理体制,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切实保证垃圾处 理质量。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处理标准和 服务质量的,应责令其改正;对现有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提出改造方案,限期 整改。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检查,对处理不达标造成二 次污染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 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     财政部   
                                          建设部    国家环保总局   
                                           二○○二年六月七日   


                                安徽省物价局    安徽省财政厅   
                                  安徽省建设厅    安徽省环保局   
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C)2013 宁国市工商联 主办:宁国市工商联
TEL:0563-4022330 FAX:0563-4022330 地址:宁国市人民路人社大厦3楼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1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