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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来源:市委 最后更新:2004-01-02 11:15:41 作者: 浏览:5400次

宁发[2003]43号
(2003年12月22日中共宁国市委第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皖发[2003]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向资本转化,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切实增强全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1、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增强全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实现二元结构一元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和社会生活文明化进程的必然途径。虽然近年来,我市民营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已成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但仍存在总体实力不强,企业规模不大、质量不高等诸多问题。当前,我市与先进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主要表现就是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实现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目标任务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以民营经济的大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大发展。
    2、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不限发展比例和速度、不限经营方式和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弊端,努力营造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权益上有保障的良好发展氛围,以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促进民营企业群体和规模加快扩张,促进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在全市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
    二、放宽民营企业的从业条件和经营领域
    3、放宽从业条件和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个人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取消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申请登记需提交就业状况证明的限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商品、项目,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建设。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可按大类审核经营项目。
    4、简化审批手续。对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程序,一律予以取消。对不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审批,任何单位都不得增加前置审批条件,申请人先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企业注册登记必须办理的项目、土地、建设等多环节审批和前置审批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审批或并联审批制,承诺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实行免年检待遇。
    三、鼓励民营企业加速规模扩张
    5、鼓励民营企业的项目建设。现有和新办的民营企业不分内外,凡新上项目、技改项目、引进外来资金嫁接项目均可享受宁政[2003]44号文件规定的招商引资各种优惠政策。对现有企业内引外联项目和聚集民间资金兴办民营企业的牵头人,政府比照招商引资政策予以奖励。民营企业对上争取项目,计委、经贸、科技等相关部门要全力做好服务。对企业争取的项目资金在50万以内的,财政部门在收到批准文件的30日内先予拨付到位;50万以上的,在资金到位的一周内拨付到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6、鼓励民营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经营高科技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民营科技企业成立的科技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享有国有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民营科技企业省级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贷款贴息。
    7、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合股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将民营企业列入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内容,积极做好民营企业的项目储备、宣传和推介,组织和帮助民营企业参与出国招商、专题招商、配套招商等招商活动,提高项目成功率。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境外融资,使用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8、鼓励民营企业扩张发展。积极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参股、加盟、合作、兼并、联合等方式,加入或组建企业集团。市政府每年选择5家运行质量好、发展潜力大、并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重点加以扶持,在融资贷款、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促使其尽快发展成为亿元企业。对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民营企业,政府每年拿出100万元给予技改贷款贴息,并在扩大计提技术开发费、加速固定资产折旧、设立技术中心等方面,重点加以扶持。民营企业用盈利扩大投资并注册资本,经地税机关审核,可对再投资部分酌情减免所得税。在鼓励规模扩张的同时,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群体,对新办的利用本市资源进行就地加工的企业和为市重点企业配套生产零配件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征税费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用于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
    9、鼓励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招商引资要打破行政地域界线,对一些区位、资源等方面不具备办工业企业条件的乡镇,鼓励其将引进的企业落户到条件合适的园区内,企业投产后,其经营业绩统计和财政税收仍归引进乡镇所有。在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分区和梅林、山门、狮桥三个园区内,对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技术服务收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今后,政府在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主要用于“一区三园”建设。
    四、积极鼓励各类人才从事民营经济
    10、所有财政全额供给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人员领办、创办民营企业或参与企业经营的,均可享受宁发[2003]22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待遇。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自愿从事民营经济,3年内申请重新安置的,军转安置部门应予安置。对到民营企业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民营企业中符合专家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程序申报专家评选。
    11、鼓励各地专业技术人才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对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在我市民营科技企业中实施转化的,可优先安排各类科技发展及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并给予相关支持,允许技术成果直接入股。积极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引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给予奖励。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或兼职。
    五、为民营经济发展拓宽融资渠道
    12、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境内外上市。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好的大中型民营企业,支持其向股份公司转化。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具备或接近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指导和协助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
    13、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改善信贷管理,开发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品种,调整信贷结构,为民营企业在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在坚持信贷条件、保证信贷质量的同时,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重,增加贷款额度。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经营良好、守信的民营企业实行授信管理。
    14、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以民营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组织、企业依法建立民营经济贷款担保公司,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积极探索依法发展各类民间基金组织。同时,进一步简化动产、不动产的抵押程序。
    六、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5、全面清理有关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各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权利。要注重引导企业运用市场机制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今后,凡对企业的各种年检年审均只允许收取工本费,其他收费一律取消;各种执法检查无论上级有无规定,都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其执法成本由执法部门自行承担。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装备、产品、商品的检测检验等,只允许按法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和将对企业的选择性服务变成强制性服务,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严禁强制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产品和服务而谋取利益。民营工业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只要不涉及公众利益,都由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项目招标,依法进行建设。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印(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或专用票据。对违反规定或名费不符的收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
    16、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禁止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执法部门领导责任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对企业违规经营实行预警制,各项处罚决定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对2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企业有要求的,必须进行听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公平公正行政、文明执法,凡向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和方便程序要一律平等。今后凡企业因抵制乱收费、乱摊派而不能享受同类企业优惠政策和方便程序的,即可认定为影响或破坏经济环境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违规执法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举报的乱收费、乱罚款等违规执法和其他不公平执法事项要及时查处,一经查证属实,舆论媒体要予以公开曝光,相关单位必须对主要当事人作严厉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凡发生三次以上类似事件的单位或部门,市委、市政府将对单位负责人予以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
    17、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服务。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推广电子政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单位和部门要将所有的审批行为全部移至行政服务中心,确保“一站式”服务。要建立人大、政协、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评议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对经济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每半年评议一次,对评议中暴露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尽快整改,对不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在评议中问题突出、反响强烈的单位或部门,市委将坚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
    18、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引导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理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机制,建立完善市乡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着重加强对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要健全完善发展民营经济的岗位目标考核机制,把是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成绩大小作为考核职能部门及各级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掀起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高潮。
    19、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建设,在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中加快建立党组织,逐步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的桥梁及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社会政治地位,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适当增加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的比例,努力为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促进民营经济自治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个协、私协、民营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和民间商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20、要切实加强诚信宁国建设,依法履行对民营经济的监督管理,对投机诈骗、制假售假、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偷税漏税、逃废债务等行为依法查处,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坚持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依法纳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讲求社会公德,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把企业的发展与全市发展大局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本决定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市委、市政府以前制定的政策与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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