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纳税筹划技术所依据的原理,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不同,国内目前一般把纳税筹划技术分为三类:即节税筹划技术、避税筹划技术和转嫁筹划技术,其中,从税制要因素考虑,节税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九种:免税技术、减征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分割技术、扣除技术、抵免技术、缓税技术、退税技术和税收优惠技术。在具体操作中,这九大技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一、免税技术
免税是国家对特定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给予纳税人完全免征税收优惠或奖励扶持或照顾的一种措施。
免税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在这三类免税中,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世界各国一般都对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都有极严格的控制,尽量避免这类条款产生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所以税法中出现了大量的特定免税条款和临时免税条款。如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是税。
免税实质上相当于财政补贴,一般有两类免税:一类是照顾性的免税,另一类是奖励性免税,照顾性免税的取得一般是在比较苛刻的条件下取得的,所以纳税筹划不能利用这项条款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有取得国家奖励性质的免税才能达到目的。
免税技术运用过程中,尽量注意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使其最长化,免税期越长,节减的税就越多;二是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免税待遇,争取可能多的免税项目与交纳的税收相比,免税越多,节减的税收也就越多,企业可以支配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大。
二、税收减征技术
税收减征技术,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人一部分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与免税一样,也是税收灵活性与严肃性和结合制定的一项措施,也是各个国家尤其是中国目前采取的一种最普遍的措施。由于免税和减免在税法中经常结合使用,人们习惯上统称为减免技术。
例如:按照财税字(2000)2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按税法规定减征30%的消费税;又比如我国对遭受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在一定时期给予减税优惠待遇,就属于税收照顾性质的减税。
减税技术在使用时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尽量使用减税期最长化,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因为,减税时间越长,节减的税收越多,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多。二是尽量使减税项目最多化,减税项目越多,企业的收益越大。
三、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筹划技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可以利用税收中税率之间的差异来节减税收实现企业利润的紧大化,例如:甲地区的税率为33%,乙地区的税率为24%,丙地区的税率为15%,那么,在其它条件相似或基本相同的条件下,投资者到丙地进行投资开办企业,就比甲、乙地区节减不少的税款。
税率差异技术在运用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尽可能地寻找税率最低的地区、产业,使其适用税率最低化,而且税率差异越大,企业的获利能力就越高,可支配的税后利润就越多,企业的竞争力就越强;二是,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税率差异一般具有时间性和稳定性两个特征,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税法制度的改变会发生变化,如政策的变化和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到期,税率也就会发生变化,因此,应想办法使企业税率差异的时间最长化和稳定化。
四、分离技术
分离技术是指企业所得和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使节减税款达到最大化的纳税筹划技术。一般来讲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适用税率为累进税率,即计税基础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因此,如果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离,就可以减少每个人的纳税基础,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款。例如,我国对年应税所得在10万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对年应税所得3-10万的企业适用税率为27%,对年应税所得3万元以下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18%,假如一个企业2002年应税所得税为12.5万元,那么,该企业2002年应交企业所得税为12.54×33%=4.125(万元),如果该企业在年终之前,再成立一个关联企业甲,将利润分给关联甲企业2.9万元,那么企业的应税所税额变为12.5-2.9=9.6万元,低于1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27%,2002年度该企业应交所得税率为:9.6×27%=2.592(万元),关联企业甲因应税所得额2.9万元低于3万元,适用18%的税率,则2002年关联企业甲应交所得税为2.9×18%=0.522(万元),两企业合计应交所得税为:2.592+0.522=3.114(万元),则该企业2002年度由于分离少交所得税额为:4.125-3.14=0.985(万元),当然还应考虑设立关联企业的一些费用问题。
分离技术在应用时注意两点:一点是分离要合理化,使用该技术,除要合法化以外,还要注意合理化,使分离出去的部分,尽量往低税率上靠,否则就没有意义;二是节税最大化,通过合理的分离,使分离后的企业达到最大化的节税目的。
五、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即税前扣除技术,是指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那一部分税收,扣除技术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税种对扣除项目、扣除多少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准予扣除的项目扣除的范围,有些是对所有纳税人通用的,有些则只是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而设计的,应严格区分开来。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因已在境外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准予从中扣除;又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再比如,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税额时,允许将支付给工人工资、限制性支出等项目按照标准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运用扣除扣技术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扣除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各项扣除的项目按上限扣除,用足用活扣除政策,因为扣除金额的最大化,就意味着应交税基的最小化,扣除的金额越大,交税就最小,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大;二是扣除项目最多化,企业应尽量将照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一一列出,凡是符合扣除的项目,都要依法给予扣除,列入成本,因为扣除项目越多,计税基数就越小,节减的税就越多;三是扣除最早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使各种允许的扣除的项目尽早得到扣除,因为扣除越早,企业交纳的税金就越少,节省的税金就越多,企业早期的现金净流量就越大,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六、抵免技术
抵免技术是指当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所得或财产重复征税的一种措施。例如:某纳税人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为100000万元,已在境外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0元(该国适用企业所得税率30%),按照我国税率33%计算应补交的税款为100000×33%-30000=3000元。
抵免技术在运用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抵免项目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可以抵免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把能参与抵免的项目全部抵免,因为参加抵免的项目越多,就意味着节减的利润越多;二是抵免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使参加抵免的项目的金额,最大化地进行抵免,抵免的金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就最大。
七、缓税技术
缓税技术,又称延期纳税技术,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缺少资金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纳税困难,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延期纳税的条款。有的是对某个税种规定了准予缓纳,有的则是对所有税种可以缓纳。尽管采用缓纳技术不能使应交纳的税款免纳或少纳,但它使应该交纳的税款可以向后推迟一段时间,而且不需支付任报酬,这就相当于从政府手中拿到了一笔无息贷款,不仅节省了利息支出,而且还带来了因通货膨胀带来了好处,变相降低了应纳税额。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纳税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税款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缓税技术在使用中应该注意两点:一是使缓纳时间最长化,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尽量争取缓纳的时间最长,因为延长的时间越长,相对节减的税收也就越多;其次是缓纳的项目最多化,争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找足找齐各种原因,经税务机关批准,使这些项目纳入缓纳项的行列,因为缓纳的项目越多,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也就越大,节税也就越多。
八、退税技术
退税技术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它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和减税方式。退税技术所涉及的退税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交纳的税款。例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项目,允许退还已交纳的所得税的40%。又比如,对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或改造进口软件后对外销售的产品按税法规定按17%税率征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这主要是国家为了鼓励软件开发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
实施退税技术的要点:一是尽量争取退税项目的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争取更多的退税待遇;二是尽量使应退的税额最大化,因为退还的税越大,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大。
九、税收优惠技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已初步形成了由沿海到内地,以及沿江、沿海、沿边多层次对外开放的格局。与之相适应国家对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1996年中国的进口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在普遍降低关税的同时,取消了全国各类经济区域的进口优惠政策,对所有经济区域进口的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部开发区等,在国家核定的进口额度内,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退5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即1996年返还100%,以后每年递减20%到2001年停止返还,对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仍实行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各类经济区域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下进口设备的政策,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执行。目前,我国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北京地、上海地区、中国西部地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必须掌握优惠政策,其次,我国的优惠政策,随着与WTO的接轨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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