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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更优惠

来源: 最后更新:2003-12-12 15:01:53 作者: 浏览:4027次
再就业税收更优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的补充通知》规定,进一步放宽个人和企业享受此类政策的期限和条件。1、通知延长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2、通知放宽了范围和期限,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商业零售企业,只要他们在2005年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来规定为3年以上),经认定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每人每年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3、我省规定在省内异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所在地再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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