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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目录增新能源等14鼓励门类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最后更新:2011-05-05 14:36:11 作者: 浏览:1688次

 

 

425,我国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与2005年版相比,新增加了新能源、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综合交通运输、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等14个门类,其中“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类共有35个条目,涵盖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装备和救援服务的主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新增内容成为新版目录的最大亮点。

新版目录中更加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其中在装备、汽车、船舶门类中,新增了重大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速精密轴承、轨道车辆交流牵引传动系统、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以及海洋工程专用作业船和海洋工程装备的条目;在纺织门类中,在高新技术纤维及应用条目的表述上明确提出鼓励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和环保工艺的生物质纤维产业化、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复合材料)以及产业用纺织品的开发和生产。在服务业中新设了“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7个门类。在“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门类中,新增了“废旧物品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开发”、“废旧机电产品的再利用、再制造”等条目,在几乎所有制造业门类中均增加了清洁生产工艺、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在限制与淘汰方面,新增了船舶和民爆产品等门类,加强了对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产业的限制,从产品规格、参数和生产装置规模等方面分别对限制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提高了准入标准。

同时本目录与相关信贷、融资、土地、电力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相适应,体现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配套政策要求。对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淘汰类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

据悉,与此相关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也将在做出较大调整后于近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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