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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011-04-06 10:18:48 作者: 浏览:2613次

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宁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宁国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1. 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政策和宁国市产业发展导向,经宁国市项目委员会预审同意引进并按合同约定建设,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内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外资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2. 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后,前2年的100%,第3-5年的50%,纳入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全部用于奖励投资者用于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或新产品研发等;自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后,前3年的50%,纳入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全部用于奖励投资者用于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或新产品研发等;自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后,前5年的50%,纳入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全部用于奖励投资者用于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或新产品研发等。

3. 市内企业与市外企业进行嫁接重组、增资扩股,其中外来投资新增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自合资合作项目投产之日起,以原企业合资合作前一会计年度入库税金为基数,以宁国市财政实际增幅为增幅测算,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参照第2条的标准和年限给予奖励。

(二)土地使用政策。

4. 对落户省级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的项目,原则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50万元/亩(或实现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亩、实现年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可以单独安排项目用地。工业用地按全国同类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价格实行招拍挂,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投资规模、财税贡献等给予奖励。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项目安排进入中小企业创业园区或标准化厂房发展。

5. 项目供地时间按项目投资合同约定,项目供地条件达七通一平,即水、电、路、宽带、电话、有线电视、雨污分流管网通,场地平整。

6. 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项目建成后实际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亩以上的,按照项目生产实际使用厂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支持建设多层厂房,对经批准建设的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二层及多层标准化生产用厂房,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建成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超投资强度奖励和多层厂房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规费优惠政策。

7. 对落户省级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的项目,实行地方零规费制度,项目建设期内,收费权限在市本级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收。企业需要社会中介服务的,由市项目服务中心实行打捆结算、招标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四)服务与环境政策。

8. 实行市级领导联系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项目服务首问负责和代办单位终身服务制度,强化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协调解决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凡落户我市的项目,均由市项目服务中心、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落户地负责代为办理注册、开户等相关手续,并做好对上协调工作。

9. 实行到企业检查报批制度,获批准后方可进行。除上级专门布置的检查与涉及企业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的检查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10. 凡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建立3年以上劳务合同的固定员工,享受宁国市出台的引进人才政策,同时,其子女就近入学,享受所在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免交择校费。

11. 积极构建企业家社会,实行企业家慰问制度、企业家会见制度、评选宁国发展功勋、发展贡献奖制度,企业年度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授予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宁国发展功勋荣誉称号,企业年度纳税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授予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宁国发展贡献奖荣誉称号,并颁发金质奖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项目直接引荐人奖励

12. 对引进单体总投资额6亿元人民币以上或1亿美元以上的内外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项目直接引荐人奖励。

13. 对引进单体总投资低于6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但当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或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企业100强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以及经市项目委员会预审同意引进的投资规模低于上述标准的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现代服务业类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给予项目直接引荐人奖励。

14. 利用现有企业资产,且不新增项目用地,引进外来投资新增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项目直接引荐人奖励,其中受益企业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受益企业可在税前列支。

四、其他

15.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6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折算达同等内资)的工业项目,牵动性较强的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商对政策优惠有特殊要求的和本规定未及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16. 企业外贸进出口的财政扶持政策,按宁国市年度出台的外贸促进政策执行。

17. 本文件所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首次奖励需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兑现,随后根据企业申报,由受益财政按月兑现。

18. 本优惠政策自201111起生效,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此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政策,其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此前已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准入政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正式付诸实施的投资项目,在各项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执行原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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