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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010-12-06 10:48:32 作者: 浏览:1874次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不断进步,切实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宣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宁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必须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研究开发的新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工作;中小学生小发明、小创造等。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属市内首创,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新药品、新的医疗、防治技术和自行开发研究的高新技术,并在应用中获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新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管理等领域中通过实验、示范、推广、应用已获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技术改造、物资储藏、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方面,采用新技术,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咨询、服务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组织中小学生参与小发明、小创造等科技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七条  成立宁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提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申请奖励项目按主要完成单位行政隶属或专业归口上报,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公司)签署初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后上报市科技局;个人完成项目,其上报程序与基层单位完成项目的程序相同。

(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原初审单位复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三)市科技局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宁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中小学生发明创造单项奖,奖项总数不超过20项,达不到评选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具体为:

(一)特等奖1个,奖励金额8万元,并颁发证书;

(二)一等奖2个,奖励金额5万元,并颁发证书;

(三)二等奖4个,奖励金额3万元,并颁发证书;

(四)三等奖8个,奖励金额1万元,并颁发证书;

(五)中小学生发明创造奖5个,奖励金额5000元,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奖金分配:

(一)奖金按获奖项目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其中项目主要完成者奖励金额不少于奖金总额的50%

(二)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可按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三年中新增效益最好年度的3%计算奖金,以奖励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的人员,该项奖金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

(三)各获奖项目的初审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分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分配方案,市科技局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分配。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宣城市、安徽省和国家科技奖评选。

第十三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获奖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参与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执行。200352印发的《宁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宁政〔200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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