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9月6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对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给予财税、金融、投资、土地等六方面政策支持。
——财税上: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金融上: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东部地区企业并购、重组中西部地区企业提供支持。支持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参与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投融资。鼓励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试点,支持合条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及上市融资。
——投资上,降低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门槛,适当下放核准权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支持中西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土地上,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进一步完善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
——商贸上,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支持有条件的沿边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推进中西部与东部的区域通关改革。鼓励东部地区转让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中西部地区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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