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兰方 2日发自北京)备受关注的《慈善法》草案已进入国务院法制办,其主要内容已基本成型。
2010年7月29日至30日,中英慈善立法研讨会在苏州召开。会上,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一处处长朱卫国介绍了慈善法草案的体例安排。
草案共分9章59条,主要在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境外慈善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以及扶持与奖励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介绍,草案力图破解长期困扰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问题,“创新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同时将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
而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权益的问题,草案则试图明确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一位与会专家告诉财新记者,在慈善财产的保护上,现场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行政干预的边界成为讨论的重点。
据了解,所谓“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的案例并不少见。2010年5月27日,国务院下发的一份名为《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文件即要求,中央有关部门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接收的捐赠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青海省,连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青海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
这一要求,使得接受了诸多定向捐赠资金的公募基金会十分为难。
“如果我们把钱统一拨付到青海省,就违反了捐赠人和我们受捐机构签订的合同。”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陈燕云表示,这样的规定根本是违反上位法的。尽管在7月30日下发的《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中,提出了“尊重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捐赠人定向重建项目”的要求,但陈燕云依然对行政文件的随意性表达担忧。“我们希望能由明确的法律,厘清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关系,尊重合同和捐赠人的意志。”
此外,草案确立了慈善募捐活动行政许可制度。对慈善组织申请募捐的组织条件、申请程序以及基本活动准则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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