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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连发三新规助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来源:新华网 最后更新:2010-08-03 15:20:28 作者: 浏览:1782次

  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日前接连发布三部新规,助推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三部新规中,《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财务管理一体化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突出问题。此次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旨在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一体化管理,为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提供支持。

  据介绍,《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共二十六条,从财务管理体制、资产负债管理、收入费用核算、收益分配机制、财务报表报备、会计档案保管等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使得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水平的评价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具体、标准更加明确。

  财政部日前还发布了《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加强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严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准入的重要举措。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7月1日,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6892家,其中6682家属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约占97%,这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占全行业总收入的比重不足四分之一。

  据了解,为加强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扰乱审计市场,新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此外要求新设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严格准入审批,严格限制频繁设所关所的行为等。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还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财政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选择上存在较为明显的“比例失衡”现象,国内事务所中64%都是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仅为36%。

  财政部表示,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在决策机制、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日渐显现出其制度弊端,难以满足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形势需要。而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既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会计职业发展的经验总结和通行惯例,也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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