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一本通 (基础设施类)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5-04 16:03:39 作者: 浏览:1211次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设施。由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关系到国计民生,而且投资大、回收期长,国家对企业从事此类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了税收减免优惠。
4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区别于原税法外资从“获利年度”、内资从“开业之日”起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税收优惠政策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既抑制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避税,同时也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优惠仅适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内容。如果您的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其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42.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是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2008年起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即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是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原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从2008年起可以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另外,如果您所在的企业直到2008年仍未获利,则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