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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一本通(金融发展类)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5-04 16:02:55 作者: 浏览:1160次

加入WTO以后,随着金融机构不断壮大和资本市场改革深化,我省金融业也取得了较快发展。但随着全球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和国内经济明显减速的影响,金融业自身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已经成为各级各部门的共识。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金融资产管理、金融创新以及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等方面。

35.对金融资产管理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资产公司(注: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36.对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撤消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消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消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卷、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建设费。

37.对债转股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38.金融企业的哪些呆账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国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税收政策之一。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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