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一本通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类)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5-04 16:02:32 作者: 浏览:1174次
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目的是通过建立规范的税费体制,取代养路费等收费,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公平社会负担;通过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逐步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2.什么是成品油“费改税”?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俗称成品油“费改税”。其主要内容:一是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二是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元提高到1元,净提高0.8元;柴油每升由0.1元提高到0.8元,净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不是从价计征,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关系,征税多少只与用油量多少相关联。提高成品油单位税额后,现行汽、柴油价格不提高。也就是说,提高的税额包含在现行油品价格之中,属于价内征收,不是在价格之上再加一块税收。简单地说,就是把车主一次性缴纳的养路费加入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之中,多用油、多缴税,不用油、不缴税。
33.国家对成品油类消费税有何具体优惠?
消费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二是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三是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四是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五是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34.近年来消费税政策有何大的变化?
消费税作为引导消费、体现产业政策的税种,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尽管各国征收的税目不尽相同,但共同的特点都是对非必需品和奢侈品征税。2006年以来,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两次较大的调整。在2006年调整中,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税率,相对减少了小排量车的税收负担,同时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停止征收消费税,表明了中央政府通过税收手段,限制高消费行为的考虑。而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也表明了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决心。在2009年的调整中,主要是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消费税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与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