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征地补偿标准适当提高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1-25 10:33:51 作者: 浏览:1547次
近日,省政府下发《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依据新征地补偿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我省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推进农村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补偿行为。
省政府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包括两项,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省政府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合肥、淮北、淮南(除潘集区)、马鞍山市辖区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市、县(区)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新征地补偿标准,适当考虑了未来农业产量提高、农产品价格上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等因素,同时体现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将补偿标准适当提高。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