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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答复:切实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劳动用工问题的建议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1-06 10:42:15 作者: 浏览:3328次
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84号提案的答复
市工商联:
    您单位提出的关于《切实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劳动用工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成本影响有限
    有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工成本。其实,就《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讲,增加用工成本的部分,主要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也确定了最低标准。但这两部分都涉及到少部分劳动者,可以说它对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
    当然,《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增大。例如,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一个月后一年之内,企业要支付两倍工资的约束措施。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偿金的法律责任等。
    一些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工成本,主要是过去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合同法》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这些企业感到压力很大。其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就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增加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成本的问题。
    二、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的做法
    劳动监察大队在受理投诉举报案件时,坚持教育引导、限期整改为主,注重事前告知和事中整改,原则上轻犯不罚和整改到位不罚。同时加强宣传,引导企业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积极指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
    三、当前劳动保障部门减轻企业负担的主要措施
    受金融危机影响,针对部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局积极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商定了社会保险费缓(降)方案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具体做法如下:一是认真做好困难企业界定工作,确定了困难企业名单;二是允许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不超过6个月)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三是降低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6.5%下调至5.5%,执行时间为2009年7月至12月份;四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一定的岗位补贴。
    四、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省政府办
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我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是每人每月460元,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每人每小时5元。
  五、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岗位,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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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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