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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政府网 最后更新:2009-07-07 09:32:37 作者: 浏览:1526次

 

  省财政厅  省经委  省国资委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物价局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千方百计保企业、保增长,现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紧认定困难企业并实施动态管理,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二、对困难企业中的特殊困难企业准予依法延期缴纳税款。对特殊困难的企业,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尽量减少税务检查次数。

  三、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各市、县政府对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额标准可作适当调整,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也可由市、县(市)政府对超过原征收标准的部分在今明两年予以返还。

  四、对骨干企业采取资源税返还政策。对缴纳资源税数额较大的骨干企业,按照资源税的收入归属,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可以在今明两年内予以适当返还,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投入和环境治理等。

  五、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超额累退费率减半征收。具体超额累退费率是:工矿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为1‰,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为0.6‰;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为1‰,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为0.6‰;其他收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0.75‰。按上述超额累退费率再减半征收。

  六、今明两年,暂缓缴存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通过追加项目资本金等形式,支持省属企业发展。

  七、降低各项涉企产品质量、计量检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收费标准,企业贷款评估、登记、公证等环节的收费标准,具体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重新核定。

  八、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理事会等,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索要会费,不得向企业索要各种赞助、宣传费等,严禁向企业乱收费。

  九、暂停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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