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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进出口的通知

来源:政办[2009]82号 最后更新:2009-07-02 15:01:05 作者: 浏览:1769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外贸进出口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各项政策对促进外贸进出口的积极作用,根据安徽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的通知》(皖政C20093 58)和安徽省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09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  20093 307)文件精神,结合宁国实际,特制定我市进一步鼓励外贸进出口的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出口政策

    1、新引进的外贸企业当年实现出1~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出口实绩总量,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2、新引进的外贸企业当年实现出  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出口实绩总量,每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

    3、新引进的外贸企业当年实现出  500万美元(500万美)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设立奖励。

    4、新引进的外贸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年终结算时,按90%比例对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

    二、进口政策

    1、对企业进口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每美元奖励003  人民币;进口原材料的,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以省财政补贴为基数,市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补助。

    3、市财政对进口设备和零部件的代理手续费补贴05%、贷款担保费补贴30%。

本通知实行时间暂定从200961  ~2010年12月31。上述政策与宁商[2009]26号文件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0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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