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来宁投资兴业,促进宁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宁国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来宁投资的国外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港澳台企业和个人)和国内投资者(包括外省、宁国市以外的省内企业和个人),在宁国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中西部地区和安徽省《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I类的产业以及符合《宁国市外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产业。
凡来宁投资的境内外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中西部地区及安徽省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适用对象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内外资生产性工业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补助90%,第3—5年补助45% |
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补助45% |
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补助50%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内外资生产性工业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补助90%,第3—8年补助45% |
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补助50% |
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补助60%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内外资生产性工业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补助90%,第3—8年补助45% |
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补助50% |
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补助60%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外资非生产性企业(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宾馆、旅游开发、工业物流设施、交通运输业、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大型连锁商场) |
自获利年度起,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补助90%,第3—5年补助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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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补助60% |
注:上述优惠政策于次年6月底前报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二、土地使用政策
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根据投资产业分类,符合条件的,将优先预审,优先报批,按国家规定的招拍挂方式和价格供地。
1、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见下表)
行业分类 |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万元/亩) |
容积率控制指标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45 |
≥0.8 |
食品制造业 |
≥45 |
≥0.8 |
饮料制造业 |
≥45 |
≥0.8 |
烟草加工业 |
≥45 |
≥0.8 |
纺织业 |
≥45 |
≥0.6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45 |
≥0.8 |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45 |
≥0.8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
≥36 |
≥0.6 |
家具制造业 |
≥42 |
≥0.6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45 |
≥0.6 |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
≥60 |
≥0.6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45 |
≥0.8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60 |
≥0.4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60 |
≥0.6 |
医药制造业 |
≥90 |
≥0.6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90 |
≥0.6 |
橡胶制品业 |
≥60 |
≥0.6 |
塑料制品业 |
≥48 |
≥0.8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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