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
今天是: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拍卖新规出台 涉讼资产进入产权市场处置时代

来源: 最后更新:2009-04-14 16:15:24 作者: 浏览:1127次

  新浪财经讯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以此为标志,涉讼资产在中国进入产权市场处置时代。

  在接受新浪财经对话时,业界专家指出这一《规定》是司法界的一场自我革命,中国司法拍卖中的顽疾有望得到彻底根除。

  司法拍卖已是多年顽疾

  多年以来,中国涉讼资产处置均由法院指定拍卖机构进行处置,监管缺失不仅滋生了司法系统的内部腐败,更为重要的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比如在破产企业的清算过程中,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且债权人不能对此提出异议。由于清算组来自各职能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为兼职且不能领取费用,清算组事实上控制在法院手中。

  “这种情况下,破产财产需要拍卖时,虽然拍卖行要由清算组委托,但法院明显拥有话语权。拍卖标的最终交由谁来拍,往往是案件承办人说了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秀清告诉新浪财经。

  正因为如此,全国司法系统出现的腐败案件与司法拍卖多有联系。近年来,深圳市中院、广东省高院等又与司法拍卖引起的腐败案均在全国产生恶劣影响。

  重庆联交所董事长刘轶茙向新浪财经表示,产权交易市场的阳光透明操作将为司法拍卖提供规范的平台保障,改变目前司法拍卖中的种种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斩断其利益输送链。

  在此背景下,作为重庆市涉讼资产的受托方,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成为全部涉讼资产拍卖的产权交易平台。

  据了解,由于信息公告的披露、竞买人的登记资料、保证金账户的信息查询等需要严格保密的环节长期得不到保证。极易出现法院以及拍卖机构内部人泄漏信息,故意压低或抬高拍卖价格,竞买人恶意串标围标的问题。

  “首次拍卖流标率往往高达80%,平均成交价格甚至达不到评估价的70%,恶意抬高价格势必造成流标,这些拍卖公司继而用低价拍卖。” 刘轶茙透露。

  一位深谙司法拍卖潜规则的业内人士更是指出,拍卖行所得佣金一般按照“4:3:3”的比例在小团体内部进行分配,即四成给承办法官,三成给拍卖公司,三成用于各种成本开支以及各方打点等。

  刘轶茙强调指出,司法拍卖已经是困扰全国司法界多年的难题,由于牵扯到太多人的既得利益,所以改革起来难度很大。

  新规力斩幕后黑手

  刘轶茙指出,高院出台的这一《规定》把防范关联交易放到重要位置。对各项条款作了细致规定,“可以说《规定》防范了目前一切所能想到的漏洞。”

  为防范法院和联交所内部滋生腐败,《规定》第十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工作中,不得向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法院、重庆联交所以及拍卖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为防范拍卖公司恶意串标抬高价格,《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拍卖机构原因,人民法院决定拍卖撤回后继续拍卖的,应当重新确定拍卖机构,不得委托原拍卖机构拍卖。为保障拍卖变现的最大化,第五条规定:保留价在10万元以上的标的物拍卖,应当采用电子竞价方式。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实效性,《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非经委托法院特别许可,不得在节假日期间发布拍卖公告和召开拍卖会;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报刊上刊登拍卖公告的,应当刊登在报刊明显、醒目的位置,不得刊登于中缝或者其它不醒目的地方。

  刘轶茙指出,之前的司法拍卖之所以流标率很高,出现围标串标现象,竞买者报名、查看标的和保证金交付三个环节最容易泄密。为做到严格保密,第三十一条规定,拍卖公告中只能留重庆联交所的联系电话,“即便是作为委托方的法院也无权通过保证金账户任意查询竞买人的资料等。”

  产权市场新里程碑

  自从2003年国资委成立,产权交易市场重新焕发生机,特别是进入2008年以来,产权市场以其规范运作,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品种,从经营性国有资产交易到国资的全覆盖,再到大量非国有产权被吸引进场,产权交易市场日益成为中国资本(3.22,0.12,3.87%)市场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板块。

  据了解,除重庆之外,国内还有多家产权交易机构在酝酿司法拍卖的进场交易业务,有的甚至已经将申请材料上报,但是获得批准尚有一段时间,此时重庆首先用政策的形式予以明确,成为中国产权市场发展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这不仅是重庆司法拍卖体制的重大改革,也对全国司法系统具有启示作用。”重庆联交所总裁任斌表示。可以肯定的是,重庆司法拍卖进场首开先河,绝不仅仅对于全国的司法系统具有启示意义,更将成为其他地区产权交易机构加快在这一领域获得突破的催化剂。(安安)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C)2013 宁国市工商联 主办:宁国市工商联
TEL:0563-4022330 FAX:0563-4022330 地址:宁国市人民路人社大厦3楼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1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