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省委、省政府最近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现结合实际,就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在保增长中扩大就业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为保增长促发展、扩大就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全方位促进就业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积极的工作措施,拓展税收政策空间,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拉动就业的积极效应,更多地吸纳劳动力就业;支持企业充分吸纳就业;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农民工就业;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就业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全方位促进就业。
二、 发挥税收政策效应促进就业
(三)支持各类经济实体加快发展,增加就业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在扩大社会就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缓解就业压力。
对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兴办经济实体,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快发展社会服务业,扩大就业
对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就业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以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六)充分扩大内需,拉动就业
对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
延续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鼓励自主择业
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优化税收服务保障就业
(九)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发挥税收职能、促进就业作为地税部门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把促进就业纳入地税工作规划,和税收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
(十)不断优化税收服务
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热情为各类人员就业提供优质服务。要搞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使各类就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促进就业中的涉税事宜,简化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为就业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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