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影响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任务十分繁重。为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再提出如下意见:
一、帮助企业解困
1、认真落实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联系重点项目、骨干企业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实行现场办公服务,采取分类指导、一企一策、整体联动的办法,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着力提高企业素质。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当前形势,正视风险,强化管理,苦练内功,加快自主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开拓市场能力,千方百计保持当前生产经营稳定。
二、加大财政支持
3、设立3000万元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密切与金融机构合作,帮助有潜力、有市场、贷款到期但流动资金临时调头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
4、对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再注入3440万元的国有资本金,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支持担保中心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吸纳社会资本金参股,走股权多元化路子。
5、设立1000万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担保贴费和贷款贴息。补偿对象为承担贷款风险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对2009年度企业支付给民营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市政府按保费的50%补贴企业。
6、全面梳理市政府支持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归并同类项目,整合同类资金,集中财力扶优扶强。对企业享受的招商引资、出口退税等政策及时进行兑现。调整财政周转金清收任务,在确保债权的前提下,调减清收指标,对困难企业暂停清收。
7、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地产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材料和设备,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燃料、原材料、辅料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地产品。
三、强化金融服务
8、进一步密切政银企合作。针对形势发展变化和企业不同需求,不定期地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成立市政府金融和上市服务办公室,支持企业推进上市工作,加强银行、担保机构与企业的对接,构建信息沟通与有效合作的平台。
9、金融机构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全力扩大信贷投放,尤其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的支持。进一步完善信贷担保投入考核办法,对2009年度新增贷款余额的奖励比例提高到1.5‰。
10、综合运用和创新融资工具。大力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融资业务。要抢抓国家放宽对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呆帐核销条件的机遇,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政府给予奖励。
11、充分利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职能,放大通用设备和财政可控的应收帐款、公务员工资等质押比例,放宽对可流转土地使用权、林权的抵(质)押要求,缓解企业融资抵押难问题。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将担保放大倍数扩大到实收注册资本金的8倍,扩大担保扶持规模。
四、鼓励科技创新
12、设立500万元新产品研发奖励资金,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技术创新,开发和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管理,实施技术改造,不断增强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
13、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省级以上立项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审核批准根据项目实际贷款发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予以20%的补助。
五、扩大外贸出口
14、进一步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在落实省政府政策和宁商〔2005〕77号文件的基础上,市政府对2008年第四季度进出口较上年同期增量部分每美元再奖励1分钱;完成目标任务后的超额部分,对出口增量每美元再奖励1分钱。
六、推进农村改革
15、鼓励社会力量组建农业生产发展担保中心和农业生产要素收储中心,积极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2—3家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试点产品范围。
16、从农村信用社等合作金融组织缴纳的营业税中拿出50%资金,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农户小额贷款贴息资金。
七、促进住房消费
17、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加大自主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八、扩大有效投资
18、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发改委牵头,工业局、农委等部门配合,成立专门班子,深入分析研究宏观政策,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和编报工作。要抓紧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紧完善各项服务,确保建设项目按期或提前开工、完工。
19、严格规范工业企业搬迁管理。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及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规模扩张、产业升级或技术改造而确需搬迁的,或对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而确需搬迁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实施搬迁。搬迁后腾出土地由市政府纳入储备用地,土地拍卖净收益的70%资金,用于扶持该企业做大做强。
20、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骨干企业联合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大力扶持专业市场建设与发展。对2009年度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在现有基础上延长1年。
九、保障建设用地
2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视同农业用地。加大省政府“
22、认真做好未批先用、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调查清理工作。要积极争取省调剂用地指标,尽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批而未供土地要加快供地进度;对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要依法收回,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3、对经营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可行且能够即期动工建设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要及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确实困难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可先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十、优化创业环境
24、加大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力度。对企业暂时分流且发放生活费6个月以上人员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免费开展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的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确实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费(不含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根据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5、认真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全民创业。加快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步伐,鼓励返乡农民工入园创业,农民工创业园享受与其他创业园同等优惠政策。坚持非禁即入原则,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设立企业集团的限制。急需开展筹建工作的,可申领筹建期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在工商所备案后允许6个月的试营业期限。
26、市本级对工农业生产型企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加强对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27、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落实。本意见与过去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8、本意见暂定执行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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