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听证广纳民意更加公开透明
定价机关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总则、听证的组织、听证程序、法律程序、附则等5章,共37条。有关专家表示,《办法》明确了政府在涉及民生的价格听证上,要按规矩广纳民意,听证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往往广受社会关注。《办法》规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比较过去的三分之一有所扩大。
为了体现公开透明的程序正义精神,《办法》还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此外,《办法》对定价机关制定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规定了相关处罚,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有了建设标准
由民政部编制的第一个民政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的实施,将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保障,并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标准》分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五章。包括救助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救助中心房屋建筑应包括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救助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等38条规定。
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司长宋志强指出,现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大多是在2003年救助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由原有的收容遣送站简单改造而成的,存在数量少、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不全、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难以满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需求。
根据《“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投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新建、改造资金11.2亿元,其中中央投资7亿元,地方配套4.2亿元。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需业务创新与防控风险并举
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为市场所期待的融资融券推出明确了程序,有助于券商业务创新与防控风险并举,表明管理层对券商创新业务的关注,有积极的信号意义。
根据《规定》,如果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公司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暂行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经营创新业务应当建立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新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全国工商系统换发证件规范行政执法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伴随着《管理办法》的实施,全国工商系统40余万公务员将统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管理办法》规定,申领执法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二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三是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四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关于执法证的使用,《办法》规定: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执法证应当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方为有效。(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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