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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皖政〔2008〕51号 最后更新:2008-08-04 10:48:20 作者: 浏览:2359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深化对促进就业重要性的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继续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扶持创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坚持完善月报告、季调度、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制度,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五)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投资、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企业改革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作为重要因素,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裁员报告制度。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新型择业观和成才观的宣传教育,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更多劳动者实现就业

  (七)建立健全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使法律的原则和要求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八)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九)《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对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

  2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可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

  3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4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贷款回收率达到一定比例的社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5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担保基金出现的代偿,要及时安排资金予以补充,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

  6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1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5)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7)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8)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具体申请认定程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订。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完善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皖政(2006)3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1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着就业任务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2明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助,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创业扶持补贴。

  3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就业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十五)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促进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十六)加强创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就业创业园(街、区)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就业创业园(街、区),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街、区)创业,给予扶持。在产业聚集明显且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重点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区),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实施与城市就业创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就业创业园(街、区)要为创业者提供事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对创业者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就业创业园(街、区)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就业创业园(街、区)和农民创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委制定。

  (十八)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将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在就业创业园(街、区)内的各类经济实体,自进园(街、区)之日起3年内免缴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水电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十九)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快整合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管理城乡人力资源,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二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和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2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组织开展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培训费用由财政承担。落实劳动保障协理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

  4制订全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规划,按照有工作人员、服务场所、办公设备、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加快建设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就业培训、社保服务、执法监察、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分析等信息发布制度。

  (二十二)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职业中介违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实现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三)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工作。

  2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3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4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5)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6)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9)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11)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认真落实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机制。

  五、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二十五)加快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十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使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增强就业能力。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以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要及时提高补贴标准,以提高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积极性。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七)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统筹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计划,统筹管理使用补贴资金,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突出职业技能和职业安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二十八)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二十九)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积极发展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加大对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建设若干规模较大、装备水平较高、专业特色鲜明的公共实训基地,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公共实训体系。加快推进校企合作,培养更多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六、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

  (三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针对困难人员就业,抓紧制定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三十一)加强就业援助基础工作。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基础台账和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

  (三十二)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三十三)积极探索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办法。要将农村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成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帮扶困难家庭人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

  (三十四)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三十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科学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十六)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七)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切实抓好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为主干的就业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八)加强就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效果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三十九)开展促进就业工作评比表彰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十)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贯彻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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