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卫生工作是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事。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大力实施民生工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2007〕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基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关键,以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全面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1年,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1、完善市、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规范化的卫生院,每个建制村有1所规范化的卫生室。
2、巩固发展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起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3、建立和完善卫生人才支撑体系。通过大力推进乡村医生中专和大专学历教育,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活动,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和培训制度,对全市尤其是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有较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
4、建立初步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危害群众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以乡镇为单位的国家计划免疫规划“五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8/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24‰以下。
5、通过5年的努力,使我市卫生工作和人民健康的主要指标位居全省前列。
二、加快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强化全市医疗卫生网络的整体功能。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由市、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市级医疗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市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等卫生服务、基层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一般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任务,负责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村医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备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要承担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主要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在完善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市、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
(四)重点加强卫生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市级医疗、预防、保健与监督等机构的基本设施,认真组织实施好省、市民生工程项目,5年内在全市建设21个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3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48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的城乡卫生服务网络。同时,鼓励和扶持社会和个人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纳入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五)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加强农村中医药事业建设,积极推进市级中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5年内为每所乡镇卫生院培养1名中医临床技术骨干,提高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鼓励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群众服务。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采取提高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等办法,鼓励开展和选择中医药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
三、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力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六)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市、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完善运行机制,保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2、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参合农民卫生服务需求。逐步提高参合农民缴费标准和市财政配套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资金结余控制在15%以内;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为农民提供安全、高效、价廉、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审核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七)积极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零起付线;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助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按照《宁国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宁政〔2007〕62号)有关规定,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
四、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八)加大卫生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普及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在岗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各类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各类高等院校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等专业学历教育。积极组织参加中央财政补助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轮训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市财政配套资金对全市在岗农村卫生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在岗卫生人员素质。
(九)大力实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工程,积极建立卫生技术人才到农村服务的长效机制。为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水平,积极引导城市卫生资源面向农村、服务农村,促进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级卫生单位选派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指导乡村医务人员开展工作的医务人员进驻乡镇卫生院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各支援单位向每所受援卫生院派遣4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并将支援工作与医务人员晋升技术职务相挂钩。通过实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工程,实现“派出一支队伍、带好一所医院、服务一方群众、培训一批人才”的目标,从而建立卫生技术人才到农村服务的长效机制。同时,继续抓好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十)提高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待遇。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安排等途径,逐步提高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从2008年起,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的财政差额补助标准,具体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另行制定;从2008年起,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每建制村1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强化公共卫生工作
(十一)完善公共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根据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以及公共卫生人员数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办法,对开展一类疫苗免疫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控制处理、妇幼保健和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经费保障范围包括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工资报酬、工作经费、专业队伍培训等。
(十二)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农村改厕工作。进一步强化市、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功能。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救灾防病的能力,突出抓好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等危害农民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补助。大力加强健康教育,革除各种陋习,全面开展各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十三)着力推进妇幼保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完善妇幼保健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积极创建“爱婴医院”,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改善服务条件,为产妇提供舒适安全的分娩环境。切实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十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村容整洁”要求,加大爱国卫生运动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农村改厕进程,逐步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促进文明村镇建设。继续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广大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改革完善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十五)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乡镇卫生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逐步建立按劳取酬的工资分配机制、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奖惩分明依法管理的监管机制。清退和分流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十六)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加强乡、村两级卫生组织的功能,引导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进行联合经营,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协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在业务、行政、药品、财务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指导。村卫生室要按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对纳入省民生工程建设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设和管理。到2010年全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覆盖率达85%以上,形成防、保、医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设施标准、管理规范、服务良好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七、依法加强卫生监督管理
(十七)强化农村卫生监管。加强卫生全行业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强化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和卫生技术项目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卫生服务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充实卫生监督力量,重点加强对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
(十八)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深入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发挥乡镇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和供应体系。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一步降低农村药品价格。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逐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
八、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
(十九)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把卫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经常研究卫生工作,解决卫生工作实际问题。要将改善卫生条件、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等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人事、编制、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卫生事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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