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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出台《规定》 细化落实公平就业原则

来源: 最后更新:2007-11-20 10:31:16 作者: 浏览:1169次

  公平就业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然而一些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了诸如性别等歧视。在就业促进法专设“公平就业”章节之后,劳动保障部近日出台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如何落实公平就业原则进行了细化。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提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全国有1亿多名乙肝病原携带者,求职中往往遇到歧视。为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再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对于用人单位在国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消除性别歧视方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此外,《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明确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役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对用人单位如何招用人员,《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许多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被禁止有以下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或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要求,下一步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重点监察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中介机构中介过程中的就业歧视行为、欺诈求职者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记者 刘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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